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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收到傳票,地點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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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lliamChung (N/A)時間12年前 (2013/12/14 16: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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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對方是否真的弄丟手機,也不管他是否真心願意賠償,. 都改變不了他曾經有觸犯「侵占罪」的嫌疑,須由檢方調查,法官定罪。. 你之所以未告訴檢方,是你與對方願意私下和解。. 如今和解不成,你向檢方提出告訴後(因侵占罪非告訴乃論)即無法撤告。. 只有在檢察官調查之後,視情節輕微,不起訴或緩起訴。. 根據
(還有418個字)

推噓2(5推 3噓 63→)留言7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vec (不顧)時間12年前 (2013/12/13 20: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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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是告訴人,. 簡單說就是一位不算是朋友的人弄丟了我的手機,. 他表示願意賠償但是要分期付款,. 最後只付了一期就避不處理,. 追討無門只好提告(侵佔)。. 由於當初事發是在台中,. 今年年中在台北家裡附近的警局報案時,. 警察表示這要轉到案發地,. 於是就是台中地院受理了。.
(還有12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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