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圖書館移走他人物品

看板LAW作者 (披著狼皮的羊)時間10年前 (2013/11/16 00:03), 編輯推噓8(11376)
留言90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如題 期中考週人很多 很多位子都有人座或是被佔位 我在找位置時 發現一個平常 就在佔位的人 今天也佔位 只放一本書在桌上 很誇張 曾經有觀察過 從早上9點注意 到有佔位情況 到了下午依然不見人影 也就說整個早上該位置的使用權都被他給浪費 掉了 今天看到時 很火大 覺得這個人沒有水準 便把它的書放在旁邊書架最上層 使之找不到 然後該位置便空出 可以給其他人使用 如是過了兩天 該佔位的同學向 圖書館報遺失 經查明是我所拿 而後我告知我將該書放於書架之最上層 圖書館人員說我這樣算是偷竊? 記我違規兩點 請問這樣符合偷竊之定義? 圖書館根據 何項規定可以記我點數?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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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刑法上竊盜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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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0:13, , 2F
個人的看法相反:移走書本至難以發現的地方,未交給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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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0:14, , 3F
保管、又未留字條告知去處,讓財物置於可能被他人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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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0:15, , 4F
風險之中,這中間有存在使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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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0:16, , 5F
空間(ie:看你佔位又不來,東西被拿走活該~)只是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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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0:17, , 6F
想法無法證實,就只能對客觀行為的想法作不同解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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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請教一下 若我把東西放在明顯可見之處 依照該佔位同學習性 可能數個小時之內都 不會回來 在這時間內更有可能被其他經過之同學發現被取走 而我將其隱匿反而使之 不容易被察覺 反而降低了其物品被拿走的可能性 另外該佔位物品並不值錢 是上課所用 講義 賣不了幾個錢 另外該科目偏專業 非和其專業相關的應該無動機拿取 ※ 編輯: s23325522 來自: 140.120.223.11 (11/16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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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結論:雖不一定成罪,也不是一定無罪,只是想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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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話,需要靠口才館方說服你沒那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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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立論是本身科系和其並不相同 不可能拿來自己用(沒修那門課) 該物品也無法賣錢 ※ 編輯: s23325522 來自: 140.120.223.11 (11/16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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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不構成偷竊,是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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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不法行為,既然你本身沒有所有意圖,證明你沒有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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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故意(當然這是你片面之詞) 但是你讓他沒有辦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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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他所要的書籍,比較容易構成354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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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言為真,你的行為不足以構成竊盜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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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條後段"令致不堪用"包含了隱蔽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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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請教一下 令致不堪用 受詞應該是"該物品"也就是該物品有什麼功能上的損害 使其不復原本的樣子 但我如今算是使"物主"使用該物品的權利消失兩天 但"該物品"保持完好如初 這樣符合毀損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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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下原PO:留紙條或置於明顯處所,確實更容易造成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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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被拿走,但也更容易讓東西被物主發現,這是一個二面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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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倒不如拿給館員,反倒沒這些事情。(這其實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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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重點,其他的論述有點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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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23325522 來自: 140.120.223.11 (11/16 00:53)

11/16 02:52, , 19F
以後遇到這種,通通直接拿到服務台就說是在地上撿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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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把桌上的東西拿到服務台然後謊稱是地上撿到可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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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7:56, , 21F
不用作一堆不必要的假設,原PO行為即使不有據為己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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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7:58, , 22F
以明顯讓該人無法在原地點或在可知地點找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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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PO說怕被人家拿走,所以把東西【藏在】最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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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階段【會拿走的那個人】不就是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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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兩點應該算客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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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不客氣不是你說了算 請拿出法律條文 指出我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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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13, , 27F
不然若只是主觀認為我這樣違反規定 我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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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20, , 28F
現在問題就是我沒有'佔有之意圖'不符合竊盜罪 我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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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20, , 29F
作為有違反法律哪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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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把別人停在停車格車子,牽到小巷內藏起來,然後自己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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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34, , 31F
請問,這兩種行為,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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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推文都已經很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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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44, , 33F
物主主張因為你拿走導致破損不堪使用...你還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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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把你送警法辦只有記點當然算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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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東西是你拿走,你要怎麼舉證不是你弄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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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車禍受傷,A說B看起來無傷,但B拿醫生證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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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50, , 37F
補充一下關於「毀損」的定義:毀損不需達到通常意義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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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滅失,只是「喪失物之效用」就屬於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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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教科書會舉到的例子:把鳥從鳥籠中放走,鳥本身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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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但因為打開籠子的行為讓牠飛走了,使所有權人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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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對於該物的效用(無法觀賞、把玩等基於所有權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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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會構成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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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毀損的部分不在於實質,原PO把書放在不易被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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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仍然會造成那本書的特定用途喪失,那麼仍然會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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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隱匿的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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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毀損罪的字面意思都以為要物理性的毀壞,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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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只要你讓對方的財產發生功(機)能上的減損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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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家籠子的鳥放飛也算毀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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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呀.. 因為鳥飛了.. 主人不能玩了,是不是喪失用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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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只有烤成鳥仔巴才算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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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2:03, , 51F
這讓我想起以前西門町有賣烤伯勞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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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2:59, , 52F
個人認為,應該圖書館幫那位被藏書的到警察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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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21, , 53F
又是一個看文字說法條的人 有沒有成立竊盜罪關東西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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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錢什麼事情? 自己都已經承認說是想藏起來不讓書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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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24, , 55F
現 又改口硬柪說是因為藏得好避免被拿走 有夠牽強 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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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26, , 56F
要講毀損罪 單純看文字就自以為不成立 書主沒直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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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27, , 57F
本來就是很客氣 還敢在那邊嗆網友說不是你說了算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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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28, , 58F
覺得前面幾位推文的網友脾氣都有夠好的 居然還這麼好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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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28, , 59F
好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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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35, , 60F
跟他吵起來又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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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3:37, , 61F
像這種的若真的上法院,又會是另外一種面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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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24, , 62F
毀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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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25, , 63F
本來只回那幾個字就是想說等被告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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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25, , 64F
大家客氣 那我第一個用噓好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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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32, , 65F
d大,不是客氣,是不想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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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8:37, , 66F
不想理我 可以不用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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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8:56, , 67F
我從頭到尾也沒"推"文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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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8:59, , 68F
我的意思是不用回應我 我以為你知道我說的推文是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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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8:59, , 69F
文章的意思 "推"是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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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9:01, , 70F
不是名詞 以你的豐富學識應該知道在這段話所代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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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9:07, , 71F
真是不好意思,讓您誤會了,我是在回應其他大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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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9:08, , 72F
我還以為已您的聰明才智看得出來我不是在回應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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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9:08, , 73F
至於這段回應,是基於禮貌才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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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0:12, , 74F
那請問一下如果就單純拿書佔位置這件事有辦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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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0:12, , 75F
一間圖書館的位置如果都沒人反而都是書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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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04, , 76F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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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40, , 77F
圖書館有人佔位這種事情 應該是由館方來訂規則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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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42, , 78F
再怎麼樣也輪不到某些自以為正義的人用擅自移動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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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42, , 79F
品以及藏匿的方式來達到所謂清位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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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0:21, , 80F
所以館方可以訂定規則比如一小時未在座位上經證實後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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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0:21, , 81F
方得以將佔位書(或物品)代為收起保管待所有人領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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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0:21, , 82F
謝謝
11/17 00:21, 82F

11/17 12:54, , 83F
我也是回應其它人啊^_^沒想到你跟著接話 基於禮貌 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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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55, , 84F
回應你了 難道你看不出來我是跟所有推文的說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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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1:16, , 85F
圖書館有管理規章,你違反規定他就可以記你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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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1:18, , 86F
你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但跟圖書館對於竊盜的定義不一
11/19 11:18, 86F

11/19 11:19, , 87F
定要用刑法上的竊盜定義,亦可用「不告而取謂之竊」
11/19 11:19, 87F

11/19 11:20, , 88F
你可以先了解圖書館的管理規章,再跟圖書館爭取你的記點是否
11/19 11:20, 88F

11/19 11:20, , 89F
合理~~
11/19 11:20, 89F

11/24 10:09, , 90F
先找館員協助,謝謝。
11/24 10:09, 90F
文章代碼(AID): #1IXaNiJV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