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一些法律問題想請問版友們
事實經過:
我母親去年被酒駕者撞到,右膝有閉鎖性骨折,在家休養快半年
之後跟肇事者談調解,對方一直說沒錢沒工作,導致調解不成立
我母親的朋友就建議直接提民事訴訟要賠償(當時刑事訴訟,檢察官偵查中)
我母親跟她朋友就跑去法院遞狀,但兩人對法律都不太了解
竟然以為要用調解時所談好的金額提起民事訴訟
結果訴訟標的金額只寫15萬(但肇事者堅持1月1萬分期付,所以調解失敗)
現在計算損失金額,光是薪資損失跟看護費用就快25萬了
我跟我母親建議要不要追加訴訟金額,但因為如此一來要追加裁判費
我母親認為肇事者根本就不想賠,多繳裁判費只是多花錢
就不想追加訴訟金額
問題:
我想請問的事,因為我母親起訴狀只有寫要求被告賠償15萬元
損失的項目(醫療費,看護費...)都沒有列出
我可以在訴狀上列出損失的項目金額(如:薪資損失15萬+看護費8萬+醫療費2萬),
然後說原告總共損失25萬,但願意只向被告要求賠償15萬嗎(部分賠償)
還是有規定說只能寫損失15萬,全額賠償15萬呢(全額賠償)
煩請比較了解法律問題的版友回答一下
下週開庭,民事賠償表我還不知要如何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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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0/06 01:1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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