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強制員工採集掌靜脈紋是否違法消失

看板LAW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5/30 17:28),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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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ssYIH (鄉民M)》之銘言: : 最近公司想更換目前的打卡系統改成掌靜脈紋辨識 : 所以要求員工都要去登記掌靜脈紋 : 請問這種作法是不是違法? : 雖然目前犯罪的偵測都是用指紋 : 但是之前戶籍法在吵是不是要按壓指紋申請身分證的時候 : 大法官釋憲(603號)的解釋是違憲 : 其中有一段: : 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 : 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由於指紋觸碰留痕之特質,故經由建檔 : 指紋之比對,將使指紋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因指紋具上述諸種特性,故國 : 家藉由身分確認而蒐集個人指紋並建檔管理者,足使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 : 。 : 掌靜脈紋和指紋的在生物特徵上辨識度應該是一樣的 : 既然用指紋申請身分證都違憲了 : 難道用掌紋打卡沒有違憲嗎? : 謝謝 你可能有點誤會了,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不是說只要錄指紋就違憲,而是戶籍法 沒有理由就要求錄指紋,不錄指紋就不給身分證違憲。 大法官說: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 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 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 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 、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 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 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 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 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 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 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因為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 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服務單位錄存個人生物特徵,只使用在特定目的,而且有其合理性跟必要的話,恐怕 很難說有違法的地方。不過,如果公司錄存生物特徵的資料庫保護不周被人入侵而導 致外洩,造成個人權益受損,還是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有損害賠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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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說個資外洩造成權益受損可以求償,但根本太難證明了
05/30 17:4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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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地帶。公司最好要先取得員工書面同意再採,不然員工可
05/30 19:5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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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說...無法控管員工進出,不同意就只能資遣...
05/30 20:0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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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空間告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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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0:05, , 5F
員工不把自願手伸出去就不違反個資法....
05/30 20:05, 5F
文章代碼(AID): #1HfnlRn0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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