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強制員工採集掌靜脈紋是否違法消失
※ 引述《MissYIH (鄉民M)》之銘言:
: 最近公司想更換目前的打卡系統改成掌靜脈紋辨識
: 所以要求員工都要去登記掌靜脈紋
: 請問這種作法是不是違法?
: 雖然目前犯罪的偵測都是用指紋
: 但是之前戶籍法在吵是不是要按壓指紋申請身分證的時候
: 大法官釋憲(603號)的解釋是違憲
: 其中有一段:
: 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
: 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由於指紋觸碰留痕之特質,故經由建檔
: 指紋之比對,將使指紋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因指紋具上述諸種特性,故國
: 家藉由身分確認而蒐集個人指紋並建檔管理者,足使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
: 。
: 掌靜脈紋和指紋的在生物特徵上辨識度應該是一樣的
: 既然用指紋申請身分證都違憲了
: 難道用掌紋打卡沒有違憲嗎?
: 謝謝
你可能有點誤會了,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不是說只要錄指紋就違憲,而是戶籍法
沒有理由就要求錄指紋,不錄指紋就不給身分證違憲。
大法官說: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
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
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
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
、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
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
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
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
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
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
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因為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
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服務單位錄存個人生物特徵,只使用在特定目的,而且有其合理性跟必要的話,恐怕
很難說有違法的地方。不過,如果公司錄存生物特徵的資料庫保護不周被人入侵而導
致外洩,造成個人權益受損,還是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有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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