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行政法觀念一問

看板LAW作者 (自由人)時間12年前 (2013/05/29 14:02),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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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re123 (=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HfO9b0R ] : 作者: care123 (= =)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考題] 行政法觀念一問 : 時間: Wed May 29 12:21:54 2013 : 剛剛看到一個新聞 : http://ppt.cc/pMC~ : 大意是有學生作弊考上XX大學 : 我想問的是,萬一作弊生因作弊考上大學,不是擠掉一個人的名額嗎? : 假設落榜第一名的人,有介意,是否能走法律途徑呢? : 錄取學生和授予學位,應該都是行政處分八? : 那被擠掉的人是否能有以下作為: : 1.依行政程序法113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要求學校錄取行為是無效的? : 2.或直接訴願 行政訴訟呢 : (PS.假設沒有時效的問題) : 謝謝! 在討論是否為行政處分前,先看看這種情況有甚麼救濟途徑 依大學法24條訂定的「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8條 「各校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 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顯然相關招生事宜已經構成公法上的事件,是可以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的 至於錄取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92條有關行政處分的定義 就交給其他法律強者釐清吧 不過既然退學這種使學生失去學籍都可以視為行政處分, 錄取在某種程度下應該也屬於相同概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159 ※ 編輯: freiheitman 來自: 120.126.194.159 (05/29 14:05) ※ 編輯: freiheitman 來自: 120.126.194.159 (05/29 14:15)

05/29 14:29, , 1F
謝謝解答,所以理論上是可能的
05/29 14:29, 1F

05/29 15:28, , 2F
重點在舉證好不好認定
05/29 15:28, 2F

05/30 21:08, , 3F
以利害第三人身分打撤銷訴願(訟)撤銷作弊考生的錄取 在加上
05/30 21:08, 3F

05/30 21:08, , 4F
課予義務訴訟(願)主張錄取自己
05/30 21:08, 4F
文章代碼(AID): #1HfPdXd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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