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繼承財產權以及扶養義務
※ 引述《imability ()》之銘言:
: 我是醫院的工作人員,
: 最近病房有一個個案,因為對於協助上有些疑問想請教。
: (有些字詞若使用的不正確請不要太介意,如果可以順便指正也很感謝)
: 個案70多歲,無婚姻及子女,
: 近十幾年來皆由侄子照顧(侄子是個案同母異父哥哥的養子),
: 最近因個案的精神狀況不穩定就醫後住院治療,未來可能會往機構安置。
: 但侄子現在表示自己與個案的親屬關係很遠,
: 而且之後個案的財產會由外甥來繼承(不知道哪裡來的消息!?),
姪子:自己兄弟的小孩
外甥:自己姊妹的小孩
繼承順序 民法1138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包含了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
四、祖父母。
換言之,然非第一順位無代位繼承情形,
so 請先確認 外甥跟姪子的尊親屬是否在世
(換言之,是否有第三順位存在)
: 也覺得個案和外甥的親屬較近(外甥是個案同父同母妹妹的孩子),
: 應該要由個案的外甥出面處理。
因本案姪子是 養子,而收養關係是可以終止的.
換言之若姪子的養父母過世,養子女是可以自行申請終止收養(民法1080-1)
: 中間曾經和侄子討論過也許協助個案申請輔助宣告,
: 若個案真要至機構居住時,可以使用個案的財產來支付所需費用,
: 但侄子表示已和外甥討論過,外甥不願意共同討論(進行家庭會議),
: 所以侄子現在也不想管。
: 想請問
: 1.親屬關係方面,外甥跟侄子的親等真的有不一樣?
: 2.若是欲申請輔助宣告中,有家屬不願意進行家庭會議,該如何處理?
: 3.若照目前狀況,外甥與侄子兩人具有個案的財產繼承權嗎?兩人繼承權有差異嗎?
: 4.可不可以通報社會局說親屬遺棄呢?
無撫養義務,應就沒有所謂遺棄........ ^_^
所以若姪子是純粹由個案兄弟姐妹收養而形成的血緣關係,
姪子可以放大絕結束收養關係,
但個案外甥可不行.
: 煩請解惑
個人覺得,姪子照顧十幾年,大概也累了......想要離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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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9.1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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