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種情況
※ 引述《mirockf2 (mi)》之銘言:
: 1. 想請問
: 朋友因為很急,
: 拿了別人的手機使用
疑點:
1.拿之前,手機所有者有在手機旁邊嘛??
2.拿手機時,有大聲喊【這手機誰的,能不能借我打一下下電話,我付錢】??
: 後來想歸還卻找不到對方了
疑點:
3.是拿走後【幾分鐘後】的事情??
: 因此就把手機丟到原來拿手機的附近, 也沒再使用
檢察官頂多認定是竊取者有悔意,從輕一下.
疑點:
4.放手機之前,有大聲喊【不好意思,這手機誰的,剛剛我太急找不到你
,我剛打了一通電話,電話費給您...是誰的?】
: 後來手機有被原失主找到
很明顯的,
: 只是朋友後來被舉發, 才知被監視器拍到拿別人手機的過程,
很明顯的,原PO應該什麼【拿也沒說】,【放也沒說】,通通都沒說吧
更不用講,被竊者調錄影帶才知道竊取者.
更不用講,原PO朋友【明知這樣子丟下手機,可能造成所暫時借用的手機
被不明人士拿走的可能】
: 手機原持有者據此堅持要告他
: 他道歉也沒用
誰想原諒??
若今天原PO沒去找,手機被第三人撿走佔有,那原PO 沒責任嘛???
論真格,完全沒有感受到原PO朋友只是單純的借手機的意圖.
: 對方就說你不告而取, 就是偷 , 於是告上警局, 目前在受理
: 請問, 我朋友這樣是犯故意竊盜還是使用竊盜
: 請問出庭要如何答覆, 罪刑如何, 謝謝
: 2. 我朋友目前在某科大就學, 學校在他法律沒有定罪前 ,
: 就把它資料以偷竊罪嫌送至學校獎懲會處理,
: 並先行告知該系所主任及導師該生偷竊,
: 請問校方如此處理是否有妨礙名譽之嫌?
: 即使真的有罪, 此舉是否不妥?
: 謝謝.
學校懲處是根據行為,不一定需要到 【法律論罪判刑確定】,
嚴重損害校譽這條就夠原PO朋友閉嘴了...........
覺得侵害,麻煩請走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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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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