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以請問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 引述《IPY (IPY)》之銘言:
: 如提
: 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 因為看不懂民法第167條
: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嗎
: 我上網看都沒有人舉範例
: 所以和大家請教一下
: 問到答案後自刪
: 感恩感恩喔
首先提醒:請不要刪文,因為難保不會有其他板友有同樣的疑問。
問板禁止自刪,也是同樣的原因。
民法第167條原文是: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
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換句話說,我今天要向劉三買房子、並請張七當代理人,
我可以用這兩種方式把代理權授與張七:
1.直接告訴張七「我向劉三買房子的相關事宜,請你代理」。
2.告訴劉三「我向你買房子的相關事宜,都交給張七代理」。
張七是代理人,他向劉三買房是代理行為,
所以「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就是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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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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