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房地產夫妻可互為代理嗎?
※ 引述《moria (風生水起 )》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
: 我爸之前不在,我媽幫我爸繼承接收的屋子簽了一個仲介委賣的約
: 請問我爸可以和房仲主張契約無效嗎?
這邊要看你母親是用誰的名義,假如是用你父親的名義委任房仲,
你父親是可以主張無權代理,契約無效。
不過要是你母親是用自己的名義,那就不行了。
「委任房仲賣屋的契約」跟「買賣房屋的契約」是兩件事。
: 民法1003條是寫"夫妻就日常事務互為代理"
: 買賣房屋應該不是日常事務吧?
沒錯,根據實務判例(36年上字第5356號),買賣不動產不是日常事務,
所以夫妻之間原則上不得代理對方處分不動產。
: 接著1003條之二又說"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這是什麼意思呢?
民法上所謂「善意」第三人,意思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
在你家情形,就是不曉得你父母之間有無授權代理的第三人。
當然房仲應該是不知道。
但我認為房仲既是專營房屋買賣,
不可能也不應該沒調查房屋所有人以及你父親的意思,
就算真沒調查,
應該也可以認為是重大過失,不得諉為不知,
所以房仲應該不能主張是善意第三人。
: 我的認知是
: 如果今天房仲把房子賣出去了,則這個契約還是有法律效力(及房仲為善意第三人)
: 如果房仲沒把房子賣出去前,我爸告知房仲他不同意我媽的代理
: 則委賣契約就不成立
: 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
這邊回到最上面:「委賣契約」是你母親用誰的名義簽訂的問題。
不過,就你敘述,你爸應該是房屋所有權人,
就算賣出去了,已經到要履行房屋買賣契約的時候,
你爸還是可以主張無權處分而不移轉房子的所有權。
我個人想到是這樣,若有闕漏或不對之處,還請其他板友指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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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2:3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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