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房地產夫妻可互為代理嗎?

看板LAW作者 (mountainfish)時間12年前 (2012/06/03 20:0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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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ria (風生水起 )》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 : 我爸之前不在,我媽幫我爸繼承接收的屋子簽了一個仲介委賣的約 : 請問我爸可以和房仲主張契約無效嗎? 這邊要看你母親是用誰的名義,假如是用你父親的名義委任房仲, 你父親是可以主張無權代理,契約無效。 不過要是你母親是用自己的名義,那就不行了。 「委任房仲賣屋的契約」跟「買賣房屋的契約」是兩件事。 : 民法1003條是寫"夫妻就日常事務互為代理" : 買賣房屋應該不是日常事務吧? 沒錯,根據實務判例(36年上字第5356號),買賣不動產不是日常事務, 所以夫妻之間原則上不得代理對方處分不動產。 : 接著1003條之二又說"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這是什麼意思呢? 民法上所謂「善意」第三人,意思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 在你家情形,就是不曉得你父母之間有無授權代理的第三人。 當然房仲應該是不知道。 但我認為房仲既是專營房屋買賣, 不可能也不應該沒調查房屋所有人以及你父親的意思, 就算真沒調查, 應該也可以認為是重大過失,不得諉為不知, 所以房仲應該不能主張是善意第三人。 : 我的認知是 : 如果今天房仲把房子賣出去了,則這個契約還是有法律效力(及房仲為善意第三人) : 如果房仲沒把房子賣出去前,我爸告知房仲他不同意我媽的代理 : 則委賣契約就不成立 : 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 這邊回到最上面:「委賣契約」是你母親用誰的名義簽訂的問題。 不過,就你敘述,你爸應該是房屋所有權人, 就算賣出去了,已經到要履行房屋買賣契約的時候, 你爸還是可以主張無權處分而不移轉房子的所有權。 我個人想到是這樣,若有闕漏或不對之處,還請其他板友指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60.61

06/04 12:36, , 1F
感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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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orDuU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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