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以薪水拖欠為由來辭職,是否可行?
目前在某補習班任教
但此補習班的的軟體環境很差
因為主任天天都在罵人,重點還罵得很大聲
雖然身為任教老師所以沒有被這樣斥責過
但整天都活在一種恐怖的陰影下
也都沒辦法跟同事交流或溝通
正個軟體環境就是很難忍受
四個月至今,我已經忍受不了了
但前提我有簽約,仍有10個月要撐
但上班至今三次的發薪狀況都是拖欠三到五天(契約上寫定次月15日發薪水)
我是否可利用
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來做為解約離職的理由?
不過補習班都是以現金發薪水
我自己有紀錄發薪日,
我需要舉證嗎?
我今天打電話至勞工局法律詢問,
對方說不用舉證,
天呀,
我到底該怎麼辦呀?
我好希望離職呀,我快要撐不住了,
在這樣的環境真的上班上到我快要天天做惡夢了,
心情也好不起來,原本對於補教的熱忱就被這樣的恐怖主管給逼退了
不知道大家是否可以給我意見
我要辭職的方法是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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