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雙方合意訂立的非正式契約是否有效?
朋友去年十一月將服飾店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合約書是用A4紙經雙方合意自行打字列印
格式大致如下:
店舖讓渡契約書
立契約人甲、乙、丙玆訂立商號讓渡契約如後:
一、甲於100年11月1日將店舖xxx目前使用中,
以新台幣oooooo元整將經營權利讓與乙方及丙方。
二、乙、丙於前條之簽約手續完成後,需支付甲方第一條記載之款項。
三、本契約壹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名蓋手印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乙方:簽名蓋手印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丙方:簽名蓋手印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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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朋友確實於十一月將店舖讓渡
但對方遲遲未將款項付清
甚至放話說這樣的非制式合約書並不具法律效力
主張拒絕付清
但這張合約確實是雙方合意訂立完成
想請教這份合約書是否確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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