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請問關於不續約扣薪之問題

看板LAW作者 (夏天來了)時間12年前 (2012/02/08 11:59), 編輯推噓4(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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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自己的文.... 剛打電話去問勞工局,勞工局說,這種定型化契約並不違法! 勞方要保護自己,相同的資方也要保護自己! 也謝謝P版友的解釋! 想請問一下,依據合約條文, "在續約期間屆滿30日以書面表示" 那我現在這個時點提出辭呈,是否符合合約規定, "在續約期間屆滿前30日提出辭呈"? 是否還有違約金的問題呢? ※ 引述《pnlin1 (夏天來了)》之銘言: : 請問各位,與公司簽聘任契約書, : 契約期間自99年9月至100年9月止, : 在今年1月底提出離職申請,被公司要求賠償一個月月薪, : 跟公司反應,並沒有再與其續約,不過公司說, : 若未終止合約,即認定為續約! : 回去看了契約書,約定條款是寫 : "聘任期間期滿前,雙方無不續聘或不受聘之意思表示, : 視同雙方同意續約,續約期間仍為一年,但續約次數無限制。 : 若不續聘或不續受聘之意思表示, : 必需於聘任期間或續約期間屆滿三十日前以書面表示。" : 最後一條關於違約金的部份 : "乙方若違反公司之相關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 : 或違反本契約各項規定之情形者, : 甲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 並請求乙方賠付一個月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 : 想請問各位,所謂的續約期間是指什麼時候?第二年就不算聘任期間嗎? : 我是否能以我在離職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來規避違約金呢? : 若以公司這種合約,是不是表示只有在約滿前30天才能離職?? : 另外,這種契約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15.148

02/08 12:02, , 1F
今年的可以,去年的就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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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4:48, , 2F
其實個人以為,本件的解套作法,是先把這連續自動續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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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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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再依同法第15條第2項於終止時準用第1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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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的預告終止期間。這樣最多就只要三十日前預告終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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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原合約所定每年每期合約的特殊期間限制。(但老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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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4:54, , 7F
這樣的方式我並不是有十足的把握~有19條3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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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22, , 8F
@phantomli:如果用勞基把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視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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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在基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六條各項在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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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24, , 10F
前三十日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應該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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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26, , 11F
謝S大提供意見,只是我覺得該條項第2款應優於第1款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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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26, , 12F
的原因在於,本件勞工之所以繼續工作,是出於「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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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27, , 13F
您推文中提及的第十九條第三項是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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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訂立,其勞務給付有契約義務,較之雇主不反對之情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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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那個是筆誤,是9,不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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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回答最大的問題在於瞎子摸象,看不到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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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29, , 17F
懲罰性賠償金公司可以請求但是要依程序來,是否到時再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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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30, , 18F
法院酌減? 還是,建議(?)怎樣不適任方式讓資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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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31, , 19F
還是原PO合約內上還有其他條文可供參考? 或者有聽聞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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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32, , 20F
司曾有片面不當終止勞動契約潛力(?)可供參考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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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32, , 21F
我也是覺得把違約金酌減列為備位主張會好點。只是促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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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33, , 22F
司以不適任終止,依契約仍有違約金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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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35, , 23F
只能說這契約設計得恰到好處,這一個月的薪資說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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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36, , 24F
說少不少,讓你沒動力請律師,又捨不得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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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57, , 25F
轉個方向想,思考怎樣讓公司認為員工不適任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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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22:41, , 26F
您推文中提及的第十九條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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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5:59, , 27F
還是原PO合約內上還有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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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3:46, , 28F
別。(那個是筆誤,是9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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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20:24, 5年前 , 29F
只能說這契約設計得恰到 https://noxiv.com
12/31 20:24, 29F
文章代碼(AID): #1FCVC-T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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