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調部門,試用期重新計算,合理嗎?
首先,目前的我任職於一間即為有名的大公司,公司從事的是建築業。
我是去年畢業的,這是我第二份工作!
今年七月二十五號開始到此間公司上班,任職的是a部門的助理,試用期三個月。
7/25~10/25期間部門直屬上司有約談我兩三次過,
認為我工作表現不是那麼細心,因此會考慮適用期延長一個月到11/25,
這裡我都接受。到了11/1新助理來了,也已經正式到各部門做自我介紹了,
此時我並完全不知情有這樣的事(就是我確定不會再a部門繼續做了。),
當下我超傻眼。經過我一問完,確定是不會再a部門繼續任職,結果”是”,那請問,
(1)公司當初說要對我延長試用期卻找了新的同事這樣是否合理?
得知此事,我也有先跟部門主管提出,是否就讓我離職去找新工作也不需要等到
11/25,主管說的是,可以問更上級的看是否讓我去別的部門b做助理,
到此我也欣然接受表示願意。11/7我就去了b部門,一般來說,b部門的助理都是
要月休六天排休,然後一個月薪水多五千,可是他說我不用排休就跟總公司休假制度一樣
,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也有休,所以沒有薪資多加五千的津貼。好,我也接受。
一直我都以為我的試用期是到11/25,只要b主管同意就可以升正式。
沒想到都過了11/25,昨天hr打來跟我說,我們公司有規定,
調部門試用期要重新計算,所以我的試用期必須從100/11/7~101/2/6,
我想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2)我是被調部門,不是換去相關企業或子公司,期間出缺席一律正常,一開始沒有先通知,當初進公司所簽的同意書也沒看到此項規定,11/29才給我這樣的訊息,我有辦法要求賠償嗎?
(3)試用期跟正式的差別有什麼?是指公司的福利,如:年終、婚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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