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死刑的判定與流程
大家好,法律版首PO
是這樣的,最近有一堂通識課需要做報告
我們的主題是在探討死刑必要的存在與否
因為就讀科系並非法律,因此有些專業問題想請教大家....
以下
(一) 請問法官(還是陪審團??) 判定一個犯人死刑的標準為何??
白話來說,基於什麼理由會讓法官判決此犯人死刑
(二) 請問犯人被判定死刑之後
一直到執行死刑那天的所有流程,以及相關執行單位為何?
例如,須先上呈公文,哪個單位上呈? 上呈給哪個單位或人?
(三) 這個比較偏向個人的疑問,請問從一個案件發現有嫌疑犯開始
警察或法律所做的應該要是蒐證証明嫌疑犯無罪
還是應該蒐証證明嫌疑犯有罪呢???
謝謝大家,希望有人可以給與解答
原PO沒有專業知識,希望大家不要介意我問了太簡單的問題..............
PS此篇無意戰死刑是否該存在
希望不要讓某些贊成或反對的人士感到敏感
如果你感覺不舒服,我會很誠心誠意跟您道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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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答,其實這並不算作業
因為探討的主要重點是單純著重在是否該執行死刑 (比較偏在情理法辯論的哲學課)
也就是說,報告並不需要用到法律的專業知識和理論....
只是想要口頭報告時簡略介紹一下
我查過到了刑法57條
但....我想知道的是......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最高法院在決定是否判決死刑時,是以累加法的方式還是......??
應該說在裁定是否死刑時,是否多少會帶有主觀意識
例如有些法官認為再多罪大惡極也需再給一次機會
又或者某些法官看到犯人後悔的行為 (無論假裝與否) 心軟而不判死刑
有沒有這種可能呢.........
剛剛在法務部的網站,看到了聽證會的文稿記錄
覺得滿沉重的,因為不管正方還反方都感覺講的很有道理
判決的法官,心理壓力應該會比劊子手更加沉重吧
因為劊子手畢竟是不得不執行他的工作內容,劊子手不工作犯人一樣會被處決
可是法官是可以決定一個人生死的,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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