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共有土地分割
※ 引述《tbstien (潛心修行 明心見性)》之銘言:
: 各位知悉法律的先進們,大家好!!
: 家裡有一土地為6人共有持分,而家人(爸媽)的持分佔一半(50%)
: 且家裡的土地為鄰近馬路邊,今因個人要申請容許設施
: 而得全持分人同意才可蓋,因此對方說土地分割,再來蓋設施!!
: 對方,一持分人只佔我們一半(即原有面積25%的持分),而他土地在裡面沒靠馬路
: 但他那一持分土地旁,有自個土地,也有馬路
: 今對方堅持著"共有"這一點,要分我們這邊靠馬路的土地
: 小弟怕上法院的結果使家裡土地受損,就無顏以對祖先及家人
: 小弟家人這塊土地,原也是與親戚共有,於78年左右持分轉至我爸媽名下
: 今我們知道買馬路邊的土地都比較貴,在裡面的土地比較便宜
: 且當初我阿公花多少錢買也不知,也不到相關資料了
: 請問若上法院後,判決會不會分割到我們的土地給那不明理的人呢??
: 煩請各位解惑,感激不盡
這是很常見的分管行為,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
益之權,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因此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對於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
至於共有物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範圍使用共有物者,乃屬一種分管性質,
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57 年 台上 字第 2387 號 )
先前分管的位置並不能拘束其餘共有人於分割時主動放棄提示分割方案的權益
簡言之,佔了一輩子好位置,分割時也應符合公平及找補原則。
貴造認為以前花比較多錢買靠近馬路的位置似乎為自我感覺良好之認知
共有土地買的都是持份哪裡有所謂靠近馬路?
至於分割方案可以參酌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
台上字第二三一0號判決要旨均認為: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
找補原則另參考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判例
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
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分配之不動產,其價值不相當時,非
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其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如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
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
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
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至於對造有路可進出等,應與本案(分割)無關自己審酌有無價值
提出分割案如果是不明理,那麼佔了一輩子好區塊(靠近馬路)的共有人
是否也屬得了便宜又賣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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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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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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