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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共有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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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0→)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rangeforest時間8年前 (2017/07/23 12:52),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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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家裡的土地是歸類在共有土地中(約30~40人一起持有),. 近期有其他共有人提出土地分割的需求(已經提告到地方法院),. 而我們家因為佔地面積小但佔到黃金地段(面向主要道路,人潮多好做生意). 因此其他佔有大坪數的人就想佔有,並把我們的地段換到後面巷子中(如圖). http://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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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時間14年前 (2011/10/28 08: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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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部分您可以去電或去函土地所屬的地政事務所. 末學之前亦有同樣懷疑,地政事務所的公務員有出示一份函釋. 實務上作法,34-1是屬債權關係,法律規定要通知其餘共有人. 但有一份切結書切結說:已經通知其他共有人云云這樣。. 如果是107或104的物權關係可能就不一樣的處份關係,可能原po要先了解一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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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6→)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kelove5566 (56)時間14年前 (2011/10/27 15: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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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土地法34-1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不算賤招嗎?如果連優先承購權都不通知對方呢?. 先前偶幫人處理這樣的案子...... 共有人也是瞞天開價...... 後來被偶們買到超過2/3土地之後...... 偶們也不遵守34-1優先承購權的通知囉..... 直接用多數決把該位共有人的持份(應有)移轉到偶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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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28→)留言3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時間14年前 (2011/10/27 10: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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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常見的分管行為,.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 益之權,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因此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對於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 至於共有物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範圍使用共有物者,乃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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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kelove5566 (56)時間14年前 (2011/10/26 14: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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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好像有粉多人都會覺得共有的土地靠近哪邊是自己的地..... 偶已經聽過好幾個例子有這種糾紛..... 甚至在上面都蓋房子...... 代書也不提醒當事人...... 去地政查也查不到分管...... 傷腦筋....78H;47m99H...78H;47m99H77H;47m2121H. 建議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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