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簡易程序上訴需委任律師嗎?

看板LAW作者 (紅土惠安落水沉)時間14年前 (2011/08/08 08:09), 編輯推噓3(3010)
留言13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916號 兩篇看完,審級救濟在院方可能還有一點拘束,檢方就不用說了 轉錄自法治時報社某論 「只因檢察官反反覆覆,一會兒要一萬,一下子要五萬,可憐的老翁,面對中華民國這種 檢察官,死要錢又不守信用,真是無言以對。 此案起訴到了士林地方法院,還好,法官雷雯華閱卷,認定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筆錄, 早就達成「緩起訴」之效力(近年來,我國司法界一直有人主張,訴訟關係也是一種契約 行為,基於契約誠信行為,參與訴訟過程中的人,都要遵守「禁反言」的原則),只差沒 有製作成處分書而已,不能因為檢察官事後「漲價」,就要把被告抓來判罪,這有違雙方 已經達成的緩起訴效力,檢察官要起訴被告,等同於在行使「撤銷緩起訴」,但是,按照 法律規定,要撤銷緩起訴,有其一定的規定,漲價,並不在「撤銷緩起訴」的規定之內。 因此,將該案判處「公訴不受理」。 悲哀的是,士林地檢署的襄閱主任繆卓然檢察官,為了護短,竟然還表示,這樣的判決 見解與現行緩起訴運作不合,將上訴高等法院。」 都被人發現恣意了還死不認錯,主任襄閱檢察長全都護短 仍改變不了檢察官上訴駁回的事實。 ※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 ※ 引述《wadersio (朝向女真人之路)》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簡易程序上訴需委任律師嗎? : : 時間: Fri Aug 5 20:10:14 2011 : : 查到一個台南地院判決 檢索字:張建富 : : 法官判刑超過刑度 檢察官上訴改判 : : 這算是烏龍法官嗎? : : 侵占遺失物htc手機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 第一審 罰4萬元罰金 緩刑2年 : : 上訴第二審合議庭後 改罰1萬罰金 緩刑2年 : : 但是我想要是上訴要委任律師 : : 那請律師的錢+改判的1萬元也快4萬元了吧 : : 還是簡易判決處刑是不須委任律師上訴 : 原PO簡上字判決沒看清楚,這件是檢察官發覺原判決不對勁, : 由檢方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能還搞不清楚哪裡不對勁~) : : =================================================== : : 查了很多侵佔遺失物的判決 一些1000~2000元低價手機的判決都查不到 : : 還是法院只對高價手機有興趣 : 案子要檢察官起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才會到法院, : 如果在緩起訴就結案,司法院判決資料庫不會有這件。 : : -- : : ◆ From: 118.233.165.176 : : 推 depravity:緩刑4萬1萬根本沒差 沒被取消就不用繳 = = 08/05 20:15 : : 推 hcya:刑事提上訴可以不用委任律師的。另外,你查的案件所說的「侵 08/05 20:23 : : → hcya:占」,說的也是侵占遺失物罪嗎?是的話,法定刑上限只有1萬5 08/05 20:25 : : → hcya:而已,難道是因為手機價值有4萬? 08/05 20:27 : : 推 JackeyChen:查不到的原因 很多應該是就直接緩起訴掉了 08/05 22:24 : : 推 ilove56:HTC應該沒有一支手機到四萬的 08/05 22:59 : : 推 hcya:這樣的話,這種宣告刑超過法定刑的判決,上訴後必定撤銷,自 08/06 21:22 : : → hcya:然完全沒有請律師的必要XD 08/06 21:22 : : 推 guanquan:對啊,四萬元罰金到底怎麼來的? 08/07 08:24 : h大說的沒錯,本條上限是新台幣1萬5仟元~ : 說給不清楚1萬5罰金怎麼來的網友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 : 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 :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 提高為三倍。 : 至於4萬元怎麼來的,且看上訴審判決~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原審 : 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法 : 第三百三十七條之法定刑為罰金五百元以下,依據刑法施行 : 法第一條之一之規定,最重得處罰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惟 : 原判決量處被告之刑責為罰金新臺幣四萬元,顯已逾越法定 : 刑,容有未洽,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 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 簡單講,就是一審算錯了,所以被撤銷改判。 : (所以檢察官職權上訴、審級救濟制度還是有用滴)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55.107

08/08 10:12, , 1F
因為處分書不公開,被搓掉了也沒人知道。老百姓只會對「
08/08 10:12, 1F

08/08 10:12, , 2F
漲價」這種事有所察覺,但對於「違法錯誤」的情況,根本
08/08 10:12, 2F

08/08 10:12, , 3F
搞不清楚。
08/08 10:12, 3F

08/08 20:53, , 4F
我不知道原PO你這篇文章與那個侵占案件有什麼關係?
08/08 20:53, 4F

08/08 21:33, , 5F
本文第三行 審級救濟在院方可能還有一點拘束....
08/08 21:33, 5F

08/08 22:17, , 6F
那跟侵占手機案件的撤銷改判有什麼關係?@@a
08/08 22:17, 6F

08/09 08:27, , 7F
本文推文前三行,一般百姓對於違法錯誤根本不會有認知
08/09 08:27, 7F

08/09 08:28, , 8F
而現今的法律只能從院檢的良心與做事態度積極程度等
08/09 08:28, 8F

08/09 08:29, , 9F
我認為如本文內容引用,主任襄閱檢察長在實務上都是橡
08/09 08:29, 9F

08/09 08:30, , 10F
皮印章,就如同再審都要行政機關甚至於總統出面才有用
08/09 08:30, 10F

08/09 08:30, , 11F
然而這樣算是救濟程序嗎?還是只是一種程序而已?
08/09 08:30, 11F

08/12 22:18, , 12F
那跟侵占手機案件的撤銷 https://muxiv.com
08/12 22:18, 12F

09/15 05:39, , 13F
//muxiv.com https://daxiv.com
09/15 05:39, 13F
文章代碼(AID): #1EFob8TQ (LAW)
文章代碼(AID): #1EFob8TQ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