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184第一項後段的例子之疑問:

看板LAW作者 (薄恩寡德)時間14年前 (2011/05/31 11: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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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良風俗本來就要個案認定 : 這個涉及基本權衝突 憲法有比較深刻的討論 : 現在大多採利益衡量說 : 要看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侵害的強度及範圍 時間的長短 雙方地位的強弱來判斷 : 本題:對於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脫產的行為是否背於善良風俗? : 1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 丙:財產權 : 甲:契約自由+財產權 : 似乎甲高了一點 : 2侵害的強度及範圍: : 丙:都要脫產了 可見丙的債權可能有無法受到滿足的危險 : 而且脫產的標的物是不動產 價值重大 債權受到的損害可能更嚴重 : 雖說如果允許脫產 其實丙還有242可以救濟 : 但是萬一乙又移轉登記於善意第三人 : 242就沒救 : 甲:如果甲是真意移轉 還有契約自由可言 : 但是本題甲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契約無效 沒有侵害契約自由的問題 : 如果不允許脫產 對甲也沒差 因為不論有沒有脫產 財產都是甲的 : 也沒有侵害財產權的問題 : 小結:似乎丙比起甲稍為值得保護 : 3雙方地位的強弱 本題看不出來 : 結論:難怪各說各話 : 小弟個人認為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於甲應該還是可以主張 : 因為實務也不否認可以對乙主張184I後段 : 但是乙充其量只是"幫助犯" 甲應該是"正犯" : 脫產行為一個巴掌拍不響 : 似乎沒有對幫助犯能主張對正犯不能主張的道理 : 而且民法目的在於填補損害 原則上不用考慮期待可能性的問題 : 以上淺見 你寫的我先標記一下,怕自己下次看到又弄錯: "如果不允許脫產 對甲也沒差 因為不論有沒有脫產 財產都是甲的" 是因為通謀虛偽,他本來就沒有要把房子讓售出去的意思; 脫產的物權行為部分,仍然有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而無效。 我是覺得可能是對現有房子所有權的乙來主張,請求他塗銷所有權登記 在實務上對債權人丙來說最有幫助, 所以才會有這種說法...但是就變成思考上有衝突盲點出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7.143
文章代碼(AID): #1Dv5mCz9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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