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184第一項後段的例子之疑問:
: 善良風俗本來就要個案認定
: 這個涉及基本權衝突 憲法有比較深刻的討論
: 現在大多採利益衡量說
: 要看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侵害的強度及範圍 時間的長短 雙方地位的強弱來判斷
: 本題:對於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脫產的行為是否背於善良風俗?
: 1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 丙:財產權
: 甲:契約自由+財產權
: 似乎甲高了一點
: 2侵害的強度及範圍:
: 丙:都要脫產了 可見丙的債權可能有無法受到滿足的危險
: 而且脫產的標的物是不動產 價值重大 債權受到的損害可能更嚴重
: 雖說如果允許脫產 其實丙還有242可以救濟
: 但是萬一乙又移轉登記於善意第三人
: 242就沒救
: 甲:如果甲是真意移轉 還有契約自由可言
: 但是本題甲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契約無效 沒有侵害契約自由的問題
: 如果不允許脫產 對甲也沒差 因為不論有沒有脫產 財產都是甲的
: 也沒有侵害財產權的問題
: 小結:似乎丙比起甲稍為值得保護
: 3雙方地位的強弱 本題看不出來
: 結論:難怪各說各話
: 小弟個人認為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於甲應該還是可以主張
: 因為實務也不否認可以對乙主張184I後段
: 但是乙充其量只是"幫助犯" 甲應該是"正犯"
: 脫產行為一個巴掌拍不響
: 似乎沒有對幫助犯能主張對正犯不能主張的道理
: 而且民法目的在於填補損害 原則上不用考慮期待可能性的問題
: 以上淺見
你寫的我先標記一下,怕自己下次看到又弄錯:
"如果不允許脫產 對甲也沒差 因為不論有沒有脫產 財產都是甲的"
是因為通謀虛偽,他本來就沒有要把房子讓售出去的意思;
脫產的物權行為部分,仍然有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而無效。
我是覺得可能是對現有房子所有權的乙來主張,請求他塗銷所有權登記
在實務上對債權人丙來說最有幫助,
所以才會有這種說法...但是就變成思考上有衝突盲點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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