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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關於184第一項後段的例子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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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引述《Tristan (薄恩寡德)》之銘言:善良風俗本來就要個案認定. 這個涉及基本權衝突 憲法有比較深刻的討論. 現在大多採利益衡量說. 要看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侵害的強度及範圍 時間的長短 雙方地位的強弱來判斷. 本題:對於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脫產的行為是否背於善良風俗?. 1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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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甲為了避免房屋被查封,和乙通謀虛偽買賣A屋,. 乙取得A屋所有權。. 以上是例子,以下是問題:. 丙不能依184一項後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的原因是,甲是債務人,會想躲避債務. 而隱匿財產或是處分財產是合乎情理的(其實我有點看不太懂這段,我知道會想躲債. 是天性,可是說合乎情理有
(還有81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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