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184第一項後段的例子之疑問:
Y※ 引述《Tristan (薄恩寡德)》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184第一項後段的例子之疑問:
: 時間: Sat May 28 17:28:05 2011
:
: 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甲為了避免房屋被查封,和乙通謀虛偽買賣A屋,
: 乙取得A屋所有權。
:
: 以上是例子,以下是問題:
:
: 丙不能依184一項後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的原因是,甲是債務人,會想躲避債務
: 而隱匿財產或是處分財產是合乎情理的(其實我有點看不太懂這段,我知道會想躲債
: 是天性,可是說合乎情理有點怪異,欠債還錢應該才正確不是嗎?如果有人願意
: 就這段回覆我會很感激,因為我現在有點在用背的感覺;本來是想用刑法湮滅罪證的
: 思考,但是那也是因為有期待可能性在把關...感覺兩者的起點不同。)
:
: anyway,就假設用上面的理由來論述甲對丙不成立184一項後段的侵權行為好了,
: 我想知道的是這個案例之所以不成立是不該當該請求權基礎的哪個要件?
:
: 我已經過濾到剩下加害行為和侵害之故意,到底是欠缺哪一個才導致這個案例
: 不成立侵權行為?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5.7.143
: → Rhadamanthuz:詳參 史尚寬債法總論 05/28 17:52
:
: 這跟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的觀念有關聯嗎?
: ※ 編輯: Tristan 來自: 220.135.7.143 (05/28 18:59)
: 推 hoboks:是因為最高法院只想讓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撤銷詐害債權 05/28 19:18
: → hoboks:(民法244) 而不給其主張侵權嗎? 05/28 19:19
: → hoboks:如果實務會讓他主張244那就還好 反正都有權利可以主張 05/28 19:19
: → Tristan:也對,代位和撤銷都是讓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方式...我再想想 05/28 19:51
: 推 winterrain:應該是242 不會是244 既然無效 無法撤銷 05/28 22:25
: 推 hoboks:沒錯 通謀虛偽應該放先位聲明 244是在備位請求的 05/28 22:48
: 推 hoboks:88律民訴 05/28 22:51
: 推 winterrain:這題王認為對於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184I後段 05/28 23:07
: 感謝,以上對我幫助很大 :) 我是在想通說實務和王的見解都有其道理
: 只是通說實務只單純的考慮處分行為,或許可以避免債務人的日常生活
: 可能會受到不必要的干涉(比如說可能偶而犒賞自己吃個大餐也變成在侵害債權)
: ...也有可能是像各位所說的有其他制度可以補救債權人的權利。
:
: 只是我覺得如果光從184一項後段來看,用通說實務的看法
: 有的時候在欠缺侵害之故意的判斷會有點迷惘。會覺得應該就個案認定比較正確...
:
善良風俗本來就要個案認定
這個涉及基本權衝突 憲法有比較深刻的討論
現在大多採利益衡量說
要看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侵害的強度及範圍 時間的長短 雙方地位的強弱來判斷
本題:對於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脫產的行為是否背於善良風俗?
1雙方基本權的種類:
丙:財產權
甲:契約自由+財產權
似乎甲高了一點
2侵害的強度及範圍:
丙:都要脫產了 可見丙的債權可能有無法受到滿足的危險
而且脫產的標的物是不動產 價值重大 債權受到的損害可能更嚴重
雖說如果允許脫產 其實丙還有242可以救濟
但是萬一乙又移轉登記於善意第三人
242就沒救
甲:如果甲是真意移轉 還有契約自由可言
但是本題甲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契約無效 沒有侵害契約自由的問題
如果不允許脫產 對甲也沒差 因為不論有沒有脫產 財產都是甲的
也沒有侵害財產權的問題
小結:似乎丙比起甲稍為值得保護
3雙方地位的強弱 本題看不出來
結論:難怪各說各話
小弟個人認為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於甲應該還是可以主張
因為實務也不否認可以對乙主張184I後段
但是乙充其量只是"幫助犯" 甲應該是"正犯"
脫產行為一個巴掌拍不響
似乎沒有對幫助犯能主張對正犯不能主張的道理
而且民法目的在於填補損害 原則上不用考慮期待可能性的問題
以上淺見
--
讓自己成為耀眼的太陽
就會有畏懼寒冷的人靠過來取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