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侵權行為的問題:
※ 引述《DreamLoser (金屬製品)》之銘言:
: 184~191-3第一句 就已經如你所講的 它是屬於"成立要件" 好比是刑法的純正身分一樣
: 要具備純正身分才能往後討論
: 比如說
: 185 須"數人"
: 186"公務員"
: 187"無/限制行為能力"
: 188"受雇人"
: 之後也是類推 也就是第一句都是先確定主體是誰 才能往後討論
: 我們可以看到這幾條都沒寫不法侵害了"什麼" 在這我們只概括的以"不法侵害權利"
: "損害他人"來闡述
: 相反的,
: 接下來192~195就是在說客體是什麼狀況 我們進一步的確定到底從184~191-3前幾條
: 是不法侵害了哪些權利" 是192的生命權呢? 還是193的健康權? 或是人格權?
: 要討論法律效力一定要有主體跟客體
: 其實仔細想想 如果你是律師 我們好歹也要跟法官說說到底對方侵害了我們老闆的
: 什麼權利吧? 如果光是像是18x這幾條說 阿這傢伙侵權了阿! 侵什麼權
: 說不出來會大家一頭霧水
: 所以說為什麼192~195不完全 因為沒有主體的狀況 主體是故意呢?還是無行為能力?
: 還是公務員?
: 所以為什麼我說這是連技 因為確定了18x的主體狀況 重手打下去之後 我們要確定
: 打到了什麼位置嘛 是生命權呢 人格權呢? 確定之後就可以192之後來商量要怎麼賠
: 至於為什麼18x可以獨立出來 因為重手都已經成立了 那至於要打哪裡 這些
: 都不重要了 反正處罰他就是了
: 但是如果有打到特別的位置(192~195) 那麼我們就有特別的處罰方式呢....哈哈
: 不好意思我沒看學說 這些是我只看法條想出來的 有嚴重錯誤請大力批評
: ※ 引述《Tristan (薄恩寡德)》之銘言:
: : 民法184~191之3是請求權基礎,因為具備了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 : 192~195卻通常被認為是效果規定而已,並非完全性法條。
大致上各位先進打的我都有看過,只是我最近和認識的朋友討論這個問題
還是卡在一個地方:
你們是怎麼感覺
184"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是法條的成立要件
192"不法侵害他人致死"不是法條的成立要件
我怎麼感覺都是成立要件...-____- 當然我朋友的說法是這個不重要
就像ChrisBear說的,就是一個據以請求的形容而已,但是我還是有點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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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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