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侵權行為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薄恩寡德)時間14年前 (2011/05/20 03:52), 編輯推噓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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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Loser (金屬製品)》之銘言: : 184~191-3第一句 就已經如你所講的 它是屬於"成立要件" 好比是刑法的純正身分一樣 : 要具備純正身分才能往後討論 : 比如說 : 185 須"數人" : 186"公務員" : 187"無/限制行為能力" : 188"受雇人" : 之後也是類推 也就是第一句都是先確定主體是誰 才能往後討論 : 我們可以看到這幾條都沒寫不法侵害了"什麼" 在這我們只概括的以"不法侵害權利" : "損害他人"來闡述 : 相反的, : 接下來192~195就是在說客體是什麼狀況 我們進一步的確定到底從184~191-3前幾條 : 是不法侵害了哪些權利" 是192的生命權呢? 還是193的健康權? 或是人格權? : 要討論法律效力一定要有主體跟客體 : 其實仔細想想 如果你是律師 我們好歹也要跟法官說說到底對方侵害了我們老闆的 : 什麼權利吧? 如果光是像是18x這幾條說 阿這傢伙侵權了阿! 侵什麼權 : 說不出來會大家一頭霧水 : 所以說為什麼192~195不完全 因為沒有主體的狀況 主體是故意呢?還是無行為能力? : 還是公務員? : 所以為什麼我說這是連技 因為確定了18x的主體狀況 重手打下去之後 我們要確定 : 打到了什麼位置嘛 是生命權呢 人格權呢? 確定之後就可以192之後來商量要怎麼賠 : 至於為什麼18x可以獨立出來 因為重手都已經成立了 那至於要打哪裡 這些 : 都不重要了 反正處罰他就是了 : 但是如果有打到特別的位置(192~195) 那麼我們就有特別的處罰方式呢....哈哈 : 不好意思我沒看學說 這些是我只看法條想出來的 有嚴重錯誤請大力批評 : ※ 引述《Tristan (薄恩寡德)》之銘言: : : 民法184~191之3是請求權基礎,因為具備了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 : 192~195卻通常被認為是效果規定而已,並非完全性法條。 大致上各位先進打的我都有看過,只是我最近和認識的朋友討論這個問題 還是卡在一個地方: 你們是怎麼感覺 184"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是法條的成立要件 192"不法侵害他人致死"不是法條的成立要件 我怎麼感覺都是成立要件...-____- 當然我朋友的說法是這個不重要 就像ChrisBear說的,就是一個據以請求的形容而已,但是我還是有點想了解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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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成立的損害/責任範圍的損害,先區分這個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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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就好比你去自動販賣機買東西 要投"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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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硬幣就是侵權人的身分 而192後就是硬幣做了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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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為要付出的結果 就這麼簡單不是嗎?@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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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這篇我了解了 你根本從頭到尾看不懂我打的東西=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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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的重點不在於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 那顆硬幣不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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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幣在於"因故意或過失" 184~191-3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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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92壓根兒就沒那顆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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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想東想西 聽我的話 只看184~195第一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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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卡在"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
05/20 08:48, 10F

05/21 03:47, , 11F
給我一點時間,我思考一下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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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03:48, , 12F
因為聽你這樣說,感覺真是超簡單的,我再確定一下
05/21 03:48, 12F

05/26 20:58, , 13F
好像真的是這樣子,我本來想說用176來做反問,不過其實用
05/26 20:58, 13F

05/26 21:00, , 14F
講錯,176條第一項,你的方法也說得通...謝囉
05/26 21:00, 14F
文章代碼(AID): #1DrNJYV-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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