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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關於侵權行為的問題: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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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91-3第一句 就已經如你所講的 它是屬於"成立要件" 好比是刑法的純正身分一樣. 要具備純正身分才能往後討論. 比如說. 185 須"數人". 186"公務員". 187"無/限制行為能力". 188"受雇人". 之後也是類推 也就是第一句都是先確定主體是誰 才能往後討論. 我們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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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184~191-3. 損害賠償的範圍是216. 損害賠償的方法是213~215. 以及192~194. 192~194可以理解成是對於侵害人格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方法的特別規定. 一194和195:. 本來侵害人格權造成非財產上的損害. 依照215是無法回復原狀 應該以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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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191之3是請求權基礎,因為具備了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192~195卻通常被認為是效果規定而已,並非完全性法條。. 我想請問的是:. 192的不法侵害他人致死. 193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194的不法侵害他人致死...... 195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還有38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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