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少事法疑義
※ 引述《Hambowbow (libror)》之銘言:
: 少事法第17條
: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觸犯刑法事由),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 假設少年觸犯告論的傷害罪
: 被害者不願提告的話
: 無關第三人逕向少年法院報告
: 少調官能開始調查嗎?
: 又,如果犯罪事證明確,少年法官能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嗎?
這篇文章應該是因為最近那一則很夯的新聞而發問的吧?
其實原則上來說,如果知道「少年保護事件」立法的目的
那被害人有沒有提出告訴,似乎就不是重點(僅限保護事件)
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才會規定
「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
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有例外,請自行翻條文)
當然,保護事件最終的法律效果就是那些而已(可以自行翻法條)
畢竟「保護」重在再教育,而不是處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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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17.116.218
推
03/27 17: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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