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少事法疑義

看板LAW作者 (一定要配溫開水)時間13年前 (2011/03/27 09:1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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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bowbow (libror)》之銘言: : 少事法第17條 :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觸犯刑法事由),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 假設少年觸犯告論的傷害罪 : 被害者不願提告的話 : 無關第三人逕向少年法院報告 : 少調官能開始調查嗎? : 又,如果犯罪事證明確,少年法官能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嗎? 這篇文章應該是因為最近那一則很夯的新聞而發問的吧? 其實原則上來說,如果知道「少年保護事件」立法的目的 那被害人有沒有提出告訴,似乎就不是重點(僅限保護事件) 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才會規定 「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 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有例外,請自行翻條文) 當然,保護事件最終的法律效果就是那些而已(可以自行翻法條) 畢竟「保護」重在再教育,而不是處罰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17.116.218

03/27 17:33, , 1F
受教
03/27 17:33, 1F
文章代碼(AID): #1DZe-sdP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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