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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少事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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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0→)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ambowbow (libror)時間13年前 (2011/03/26 21: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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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第17條.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觸犯刑法事由),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假設少年觸犯告論的傷害罪. 被害者不願提告的話. 無關第三人逕向少年法院報告. 少調官能開始調查嗎?. 又,如果犯罪事證明確,少年法官能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嗎?.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時間13年前 (2011/03/27 09: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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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應該是因為最近那一則很夯的新聞而發問的吧?. 其實原則上來說,如果知道「少年保護事件」立法的目的. 那被害人有沒有提出告訴,似乎就不是重點(僅限保護事件). 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才會規定. 「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 已經撤回或
(還有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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