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少事法疑義

看板LAW作者 (libror)時間13年前 (2011/03/26 21:27),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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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第17條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觸犯刑法事由),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假設少年觸犯告論的傷害罪 被害者不願提告的話 無關第三人逕向少年法院報告 少調官能開始調查嗎? 又,如果犯罪事證明確,少年法官能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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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70條2項,"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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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呃, 不過再仔細看了看原文,不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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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 搞不太清楚他的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 是指"對兒童及少年犯罪的人" 還是"對於兒童及少年的犯罪行為" ※ 編輯: Hambowbow 來自: 123.240.130.107 (03/26 22:01)

03/26 22:04, , 3F
所以補了不甚適用,除非被害者是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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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2:23, , 4F
少年保護事件和告訴乃論無關,原po的案例中,少年法院當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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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調查及審理,並可裁定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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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少年法庭不能將該案轉成刑事案件,否則移送檢察官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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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仍要下不起訴處分,然後再轉回少年法庭走保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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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2:26, , 8F
這樣你應該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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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2:27, , 9F
至於兒少70條第2項,是指社會局能向對兒少為犯罪行為的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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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是對人或對犯罪行為,不影響結果啊,因為就算走少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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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2:29, , 11F
護程序,其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只是不以刑罰處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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