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蕭姓男性比中指

看板LAW作者 (呆子)時間15年前 (2010/12/30 13:42),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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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版有板有提到有可能觸犯的罪 1.公共危險罪 在救護車前故意緊急煞車 2.公然侮辱罪 比中指 以上兩點救護人員都可以提告 3.妨礙公務 我不確定由誰提告,救護人員或檢察官 4.殺人罪(故意致死罪、過失殺人罪)這點要法官裁量 老婦人雖然最後不幸往生, 雖然沒有任何一個醫生敢說差了一分鐘,一定可以救活(A) 但是也沒有任何一位醫生會說只差一分鐘,絕對救不活(B) 醫生會用哪種說法,自己想吧 想請問 他這樣其實應該算是有"數個"行為有哪些罪??? ~~~~~~~~~~~~~~~~~~~~~~~~~~~~~~~~~~~~~~~~~~~~~~~~~~~~~~~~~~~~~ 我的想法 1.公然侮辱罪部分屬告訴乃論 2.妨礙公務的話可能不會成立,因為他並沒有使用強暴脅迫 3.公共危險罪好像也不會成立,沒有這個法條,或許道路交通管制條例有 4.殺人罪.....因為不能證明婦人因他而死...沒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92.184

12/30 16:17, , 1F
如果醫生能提出數據 同樣病症的人的黃金救援時間
12/30 16:17, 1F

12/30 16:18, , 2F
超過與否分別的存活百分比 是不是就能客觀表現其中關聯?
12/30 16:18, 2F

12/30 16:39, , 3F
我覺得不能
12/30 16:39, 3F

12/30 18:06, , 4F
如果像一樓講的 就有可能成立殺人罪 擋的不是房車是救護車
12/30 18:06, 4F

12/30 18:06, , 5F
救護車上不是急需急救的人 難道是全家去郊遊?
12/30 18:06, 5F

12/30 18:07, , 6F
阻止命危的人就醫 應該可以成立殺人罪吧
12/30 18:07, 6F

12/30 18:35, , 7F
存活百分比降低能不能構成民事損害都有爭議了
12/30 18:35, 7F

12/30 18:35, , 8F
要用降低存活百分比來作為刑事因果關係建立更難
12/30 18:35, 8F

12/30 21:29, , 9F
與其用271不如185來的有機會多了吧..
12/30 21:29, 9F
文章代碼(AID): #1D71lDa3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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