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惡狼性侵女童輕判 法院:未違反女童意願

看板LAW作者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時間14年前 (2010/08/16 09:58),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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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可是既然有姦淫幼女罪 照理來說都應該優先適用這一條阿 如果有問題也是這一條定太輕了 怎麼會有人覺得應該適用強制性交罪呢 附帶問一下 如果兩人有約定玩SM 事後女方反悔告性侵 要如何舉證自辯阿 -- 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68.196

08/16 10:26, , 1F
違反意願:對未滿14歲之人犯加重強制性交罪(222條第2款)
08/16 10:26, 1F

08/16 10:27, , 2F
未違反意願: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227條第1項)
08/16 10:27, 2F

08/16 10:29, , 3F
兩者的區別是有無違反意願(事實認定),並非何者應該優先適用~
08/16 10:29, 3F

04/05 14:38, , 4F
兩條法律毫不相干 這也能拿來一起扯?
04/05 14:38, 4F

04/05 14:39, , 5F
幼童沒有性自主權 哪來有沒有違反意願的問題?
04/05 14:39,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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