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黑幕何時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審 …
會肇逃就他媽是狗娘養的,幸好本案是無罪不然一定會有人以為我罵本案男主角,
這樣會吃上公然侮辱不划算。【以上是情緒發洩題外話】
客觀構成要件跟客觀處罰條件,最主要的區別是,主觀上對於事實狀態是否必須要有認知
。這廢話。但就是有人看不懂這廢話。
185-4的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是【致人死傷】,也就是有死傷才罰。
肇事逃逸,這構成要件本來就沒問題,干客觀處罰條件有什麼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對於肇事要有認知,如果按照報載,停車三秒,後照鏡凹陷,
你說沒肇事認知,試問為何停車,你不會看後照鏡??
185-4的立法目的是什麼??簡單來說四個字【降低死傷】,這樣處罰很過分嗎??
你知道肇事還逃,這不是狗娘養的是什麼。本人就是被肇事逃逸的受害者,
雖然沒有死傷,但刑法要求肇事別逃逸很過分嗎??【致人死傷】才是處罰條件。
這種人給他考試司法官,真是國家不幸,如果他父親是這種人,就是古語有云,下樑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241.175
推
08/11 23:33, , 1F
08/11 23:33, 1F
誤老幕。
誤你還是誤我,
我有腦袋,我會分辨是非。
不像你,一張嘴只會說媒體誤人。
事實在眼前,他就是【肇事】,而後【逃逸】。
我罵的不因為他是【法官的兒子】,法官的兒子不是原罪,
蕭姓駕駛學法律的,不知道185-4??
知道還違犯,這種人能給他考上司法官,國家不幸,
就是高院如此縱容,司法體制才會如此敗壞。
→
08/12 00:01, , 2F
08/12 00:01, 2F
你說二審還是一審??
二審的就免了,有暫數字版看到該案件有幸參予的法警PO文嗎??
唸過法律的都知道,很多東西都在打高空,
判決書怎麼寫?? 是先決定有罪無罪再找理由,
相同的事實給不同的人認定都會有不同理論,甲說乙說。
只是構成要件事實如此明確,你說無罪,請問是什麼理由。
最多說一句,只看二審,就等於把一審當屁,判決書記得一二審都要看。
→
08/12 00:34, , 3F
08/12 00:34, 3F
所以立法目的都是屁,你才是神,感脆閣下訂一本【rhchao法典】。
185-4怎樣不能降低死傷,車禍後留下來處理很困難??
條文都規定【致人死傷】還不是降低死傷,是誰不懂法律??
前兩天有則新聞,有名年輕人肇事逃逸,就在四線道十字路口,這種路口代表什麼,
車流量不一定大,但車速快,
挖開你的良心,還是你沒有?? 肇事逃逸不該處罰,沒有具體即將被侵害的法益??
倒在地上的那個人就是刑法值得保護的對象。
你可以說有遺棄罪294,但規範的範圍不同。用你的小宇宙推推看吧。
→
08/12 00:35, , 4F
08/12 00:35, 4F
→
08/12 00:35, , 5F
08/12 00:35, 5F
→
08/12 00:36, , 6F
08/12 00:36, 6F
我看到閣下10秒摸胸案的PO文,心寒,
希望樓上三位腦袋動一動,10秒摸胸案,
那是法官認為只能算是趁被害人知與能的不及抗拒,
與【強制】有間,97年5th決議認為【違反他人意願不以與強暴脅迫相當】的理論還沒出來
,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跟這案子何干??
據約60公尺停車三秒,新人不會看後照鏡,音樂大聲,等等想必都是由判決基礎所得,
用你的大腦動一動,跟10秒案一樣都是引據事實,事實也都屬實,
只是一個【強制】不該當,無罪。 難道本案是不該【肇事】?? 還是不該當【逃逸】。
另外,用你爆發後的小宇宙邏輯推論,過失致死只值兩年??
推
08/12 00:37, , 7F
08/12 00:37, 7F
→
08/12 00:38, , 8F
08/12 00:38, 8F
看到你的推論我真他媽一肚子火,純粹結果論者,非常好,
用你如神般的邏輯推下去,刑法也都廢了就好啦,刑法真的能保護法益??
用你的結果來看,刑法都是在法益遭到侵害才到刑法上場,所以刑法是不能保護法益,
所有犯罪都無罪。 這樣可以嗎,神童。
→
08/12 00:41, , 9F
08/12 00:41, 9F
^^^^^^^^^^^^^^^^^
→
08/12 00:41, , 10F
08/12 00:41, 10F
你在維大力??
沙小求償權,你會說中文嗎??
刑法哪來的【求償權】,神童。
→
08/12 00:44, , 11F
08/12 00:44, 11F
講白點你是個會把刑法當做有求償權的神童。
推
08/12 00:48, , 12F
08/12 00:48, 12F
不構成犯罪的理論有許多,但千萬不要被神童誤導了。
推
08/12 00:49, , 13F
08/12 00:49, 13F
→
08/12 00:50, , 14F
08/12 00:50, 14F
→
08/12 00:50, , 15F
08/12 00:50, 15F
→
08/12 00:51, , 16F
08/12 00:51, 16F
法律要求人不能犯罪其實也是違反刑法原理的。
從天生犯罪人角度來看,刑法就可以廢了。
我們不能100%的說185-4不能保障法益,185-4目的的確是保障法益,這種作法有什麼爭議??
用閣下的邏輯推,警察圍捕殺人犯,結果殺人犯殺了圍捕他的警察,
殺人犯的殺警行為也是無期待可能性,所以這也該無罪,
但我們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期待可能性是不能這麼用。
那為什麼相同的例子把它縮小後變成肇事逃逸,就會是期待可能性有爭議,
答案很簡單,就是你放屁,根本不應該有爭議。
→
08/12 00:55, , 17F
08/12 00:55, 17F
→
08/12 01:03, , 18F
08/12 01:03, 18F
→
08/12 01:04, , 19F
08/12 01:04, 19F
→
08/12 01:05, , 20F
08/12 01:05, 20F
→
08/12 01:05, , 21F
08/12 01:05, 21F
→
08/12 01:08, , 22F
08/12 01:08, 22F
→
08/12 01:12, , 23F
08/12 01:12, 23F
→
08/12 01:15, , 24F
08/12 01:15, 24F
→
08/12 01:16, , 25F
08/12 01:16, 25F
→
08/12 01:18, , 26F
08/12 01:18, 26F
→
08/12 01:18, , 27F
08/12 01:18, 27F
→
08/12 01:26, , 28F
08/12 01:26, 28F
還有 19 則推文
還有 5 段內文
→
08/12 15:14, , 48F
08/12 15:14, 48F
→
08/12 15:15, , 49F
08/12 15:15, 49F
→
08/12 15:15, , 50F
08/12 15:15, 50F
→
08/12 15:16, , 51F
08/12 15:16, 51F
個人認為,有沒有直接科與救護義務可以用別的條文解決,
用法律人對於行為的認識,你【沒有逃逸】,卻又未施予救助是構成另罪,不作為犯。
當然不是傷害,但可能是嚴重的不作為過失致死,或遺棄(不為保護之必要),
所以我才會認為185-4,跟276,284,294,他們是不同個媽生的,不必然競合。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2.91 (08/12 15:34)
→
08/12 16:38, , 52F
08/12 16:38, 52F
→
08/12 16:39, , 53F
08/12 16:39, 53F
→
08/12 16:39, , 54F
08/12 16:39, 54F
→
08/12 16:40, , 55F
08/12 16:40, 55F
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
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
08/12 16:40, , 56F
08/12 16:40, 56F
→
08/12 16:41, , 57F
08/12 16:41, 57F
→
08/12 16:46, , 58F
08/12 16:46, 58F
→
08/12 16:51, , 59F
08/12 16:51, 59F
→
08/12 16:51, , 60F
08/12 16:51, 60F
→
08/12 16:54, , 61F
08/12 16:54, 61F
→
08/12 16:54, , 62F
08/12 16:54, 62F
→
08/12 16:55, , 63F
08/12 16:55, 63F
→
08/12 16:55, , 64F
08/12 16:55, 64F
→
08/12 16:57, , 65F
08/12 16:57, 65F
→
08/12 16:58, , 66F
08/12 16:58, 66F
→
08/12 16:59, , 67F
08/12 16:59, 67F
→
08/12 17:00, , 68F
08/12 17:00, 68F
→
08/12 17:01, , 69F
08/12 17:01, 69F
→
08/12 17:03, , 70F
08/12 17:03, 70F
→
08/12 17:03, , 71F
08/12 17:03, 71F
→
08/12 17:04, , 72F
08/12 17:04, 72F
→
08/12 17:04, , 73F
08/12 17:04, 73F
噓
08/12 20:20, , 74F
08/12 20:20, 74F
把法條批的一無事處的人,又提不出高見的人,我為何要跟他討論法學??
噓
08/13 10:26, , 75F
08/13 10:26, 75F
學法律真的不厲害,因為法律只有在三個地方適用,考場、學校、法院。
推
08/13 22:21, , 76F
08/13 22:21, 76F
事實?
如果你說這個案子,個人認為不可只偏重一方判決,當然也要考慮一審判決,
尤其是,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高院,是甚麼樣的地方。
不是說法官都不好,只是壞法官,大多都在高院,司法體制使然。
另外,真正的事實審法院只有地院,因為高院離案發事實太遠,
你看高院判決理由書對於原審事實不可採的,往往都是該採的。
推
08/14 17:42, , 77F
08/14 17:42, 77F
→
08/15 19:13, , 78F
08/15 19:13, 78F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15.43.180.86 (08/15 20:43)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15.43.180.86 (08/15 20:54)
推
08/16 16:58, , 79F
08/16 16:58, 79F
→
08/16 16:59, , 80F
08/16 16:59, 80F
→
08/16 16:59, , 81F
08/16 16:59, 8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