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和解
不好意思麻煩大家
爬過文,不過似乎沒有查到明確的答案
事情是這樣,朋友(A君)與對方插撞,受一些輕傷,談了幾次後和解
(在警局的調解委員會、已收到市公所的調解書公文)
當時對方說他會負責處理理賠,所以就把相關單據給他
但和解後醫療費的部分(1000~2000)對方拖延了很久,似乎沒有去辦強制險理賠
和解書的內容是這樣的:
雙 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住所或居所
發生時間、地點...
車禍發生車輛...
受傷人員姓名...
上揭民事賠償經調解願成立如下:
一、(聲請人)願賠償(對造人)身體受傷新台幣2400元整
(ps:其實是請假三天的薪資,這句沒寫在和解書上)
付款方式:當場付清,不另給據。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該險由A君申領取得)
註:強制汽車責任險既經上開約定,日後有無理賠、或理賠多少,兩造均不得異議。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倘有刑責問題,亦不願追究加害人刑責
,如以提出刑事告訴,並願撤回告訴。
以下,想問的是
當初和解金額只有三天薪資,不含醫療費用。
對方遲遲不申請理賠該如何處理?
寫了當場付清,是否對方就無責任?還是說可以採刑事告訴?(還在六個月內)
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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