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和解
※ 引述《Rakkinen (小雷)》之銘言:
: 過年前小弟開車時
: 為了閃避一輛違規左轉車輛
: 而撞上路旁停紅燈的機車
: 對方身體上有擦傷 機車受損
: 小孩身上也部分擦傷
: (車上兩個小孩一個大人)
: 違規的車輛因為已經離開
: 故處理交通隊指稱如無證據 那事故責任便在我
: 意外過後幾天
: 我已經先付車輛維修好的費用一萬五千塊
: 也帶水果禮盒去慰問
: 現在傷應該好的差不多了
: 對方這幾天打電話過來談和解
: 在話談的過程中有詢問對方要求
: 談到的和解條件是因為事故就醫請假兩天
: 所以兩天工資1200x2=2400
: 還有精神賠償
: 請問我精神賠償要給多少?
^^^^^^^^
民法稱撫慰金,上課聽老師說,通常撫慰金是不太容易成立。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
要 旨: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
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
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
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
未合。
: 因為沒有經驗
: 想要上來問大家怎麼談
: 是否可以直接到當時事故處理的交通隊談和解?
跟交通隊談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第 404 條
I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II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
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按照民事訴訟法,這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但如果他起訴而你為本案言詞辯論後,
就直接視為起訴,無須調解,本案言詞辯論是指,跟這件交通案件有關的陳述,
換言之,只要他起訴,你只要抗辯應先經調解即可。
所以,這案件調不調解案民事訴訟法,是沒有太大差別的。
: 因為我網路上搜尋的結果
: 似乎如果對方有受傷
: 那就必須找調解委員會當公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209.19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