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婚生子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littel morr)時間15年前 (2010/07/01 12:22), 編輯推噓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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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ulycess:女方不嫁給男方的話,在法律上男方跟小孩就是陌生人,除非 07/01 08:06 → ulycess:男方認領小孩(就是承認我是小孩的父親),或者女方提出訴訟 07/01 08:07 → ulycess:確認男方是小孩的老爸 07/01 08:08 → ulycess:如果沒有以上的動作的話,小孩就是歸女方養,女方也不能要 07/01 08:09 → ulycess:求小孩的贍養費,但是法律規定男方不用負擔小孩的贍養費男 07/01 08:10 → ulycess:方還是給付的話,則視為男方承認我是小孩的親生老爸 07/01 08:11 → ulycess:至於男方不能收養(收養的意思是本來沒有父子關係去認養, 07/01 08:12 → ulycess:像認養孤兒之類的),法律有規定不可以收養自己的親生兒女 07/01 08:14 → ulycess:小孩的姓在男方沒有承認之前從母姓,承認後由雙方書面協議 07/01 08:17 → ulycess:不管怎樣男方要開始準備存錢了,拉拔一個小孩最少要花200 07/01 08:21 → ulycess:萬...... 07/01 08:22 不好意思我不知道怎嚜節錄推文~~只好用複製的 感謝各位的協助....只是還有些問題想請教 1.因目前女方已在男方家住半年,這個部份可以算是男方承認是親子嗎? 2.若女方不嫁,也想自己照顧小孩,那男方可以爭取嗎!?! 3.u大您上面寫的認領與認養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意思嗎? 4.假設女方將小孩給男方養,雙方還是不結婚,那嚜男方要怎嚜處理小孩的戶籍之類的 (就是確定小孩是歸男方的 → 不知道大家懂不懂意思...好難描述) 5.若女方沒有盡義務,要多久才會脫離親子關係呢!? (這個是怕萬一真的不撫養...後面又延續一些問題出來...) 6.其他相關的規定或建議 最後~~~真的是感謝大家的協助~~~ 千萬年不變的提醒:沒有準備真的千萬不要懷孕生子~~真是拖垮一推人耶~~ 為什麼這樣的事件不停的發生~~~這小孩真可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6.197.253

07/01 12:26, , 1F
1,要男方有扶養小孩的證據,和女方有沒有住在男友家無關
07/01 12:26, 1F

07/01 12:26, , 2F
給原PO,法律只有「認領」、「收養」,沒有『認養』喔~
07/01 12:26, 2F

07/01 12:27, , 3F
小BABY不是寵物~~~(ㄚ,抱歉截斷U大~)
07/01 12:27, 3F

07/01 12:29, , 4F
2,理論上不行,但我看過一審法官會讓男方確認親子關係
07/01 12:29, 4F

07/01 12:31, , 5F
3,認養的話請到家扶中心(大誤),認領是父親承認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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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2:32, , 6F
收養是沒有血緣關係的雙方締結親子關係,所以不能收養
07/01 12:32, 6F

07/01 12:33, , 7F
收養親等關係太近的血親,例如親生子女
07/01 12:33, 7F

07/01 12:36, , 8F
5,親子關係是一種法律事實,非經法律程序不得脫離,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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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2:37, , 9F
沒盡義務頂多免除小孩扶養母親的責任
07/01 12:37, 9F

07/01 12:42, , 10F
4和6一起回答,最簡單的方法是叫男方的親戚收養小孩,這樣
07/01 12:42, 10F

07/01 12:42, , 11F
小孩就跟女方脫離親子關係
07/01 12:42, 11F

07/01 14:04, , 12F
回文時選A 就會都有了 ^^
07/01 14:04, 12F

07/02 18:35, , 13F
收養要父母同意,以小孩目前情況而言,要母親同意(父不詳
07/02 18:35, 13F

07/02 18:36, , 14F
小孩要給男方養,就請男方去辦理認領登記並定監護權即可
07/02 18:36, 14F

07/02 18:37, , 15F
女方不養小孩,無論多久都不會脫離親子關係....
07/02 18:37, 15F

07/02 18:37, , 16F
目前僅有收養可以斷絕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07/02 18:37, 16F

07/10 00:57, , 17F
收養不會斷絕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只是處於暫停的狀態
07/10 00:57, 17F

07/10 00:58, , 18F
待收養關係終止時,仍回復法律上的關係
07/10 00:58, 18F
文章代碼(AID): #1CB1W6S1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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