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及養育費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wee)時間14年前 (2010/06/22 02:1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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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若男方在小孩出生後有撫育的事實,就視為認領。 那男方當然有權探視小孩,這與有沒有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無關。 2. (1)依民法第1069條,男方的確要負擔小孩自出生時起的扶養費用。 (2)扶養費用的標準,首先決定每人每個月生活需要多少錢。   有的法官是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準,以台北市為例97年是24357元,(主計處)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4152元。(內政部) 當然不排除有的法官採用其他標準,另外要注意的是各縣市差很多。 有的法官為了計算方便, 還會考量實際照顧子女之一方的經濟能力,把數字調整為比較容易計算, 如,把14152調整成15000。 (3)但因為男女雙方對小孩都有扶養義務,所以上面那筆數字應該由雙方共同分擔, 分擔的標準,主要是衡量雙方經濟能力(收入、財產、負債),是否須扶養其他子女等 有的還會考量實際照顧子女的可以分擔少一點, 依你的敘述,雙方經濟能力相當,但小孩是由女方扶養照顧, 那男方可能可能需負擔1/2~2/3的扶養費用, 以上面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7台北市調整後)為例, 就是15000x1/2~2/3=7500~10000這個區間。 (4)最後再把每人每月乘回一年12個月跟四年, 那男方就過去四年小孩的扶養費用可能須負擔360000~480000元, 所以現在女方要求42萬算是合理。 3. 至於將來的扶養費用,計算方法同上。 那女方要求每月15000就太多了,因為女方也應該要負擔撫養費用, 但如果是台北市,法官又剛好採每人月消費支出的標準,那就......。 有可能的話,可以試著爭取監護權,這樣就不用付了, 不過小孩是女方養大的,除非有虐待,不然爭取的機會不大喔。 但假使小孩跟男方的感情很好,好過跟媽媽, 又小孩在女方家其實是隔代教養,女方又阻撓男方探視小孩, 男方又有家人可以協助照顧等等,還是有嬴的可能,但真的不大, 因為現在法院普遍認為小孩子跟母親比較好,有的甚至還寫在判決裡面。 最後,無論如何, 女方都不能阻止男方的探視,這是你朋友的權利。 但相對的,該付的扶養費用也要付。 又如果事實如同你描述的一般單純, 可以的話,盡量不要上法院, 就算要也不用找律師,那只是浪費錢。 監護這種案子,會贏的不用律師也會贏,會輸的找律師原則上還是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36.140 ※ 編輯: phizz 來自: 118.171.36.140 (06/22 02:19) ※ 編輯: phizz 來自: 118.171.36.140 (06/22 02:20)

06/22 12:31, , 1F
我把您的意見轉貼給我朋友看 非常謝謝你 這很有用!
06/22 12:31, 1F
文章代碼(AID): #1C7woF18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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