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美國陪審團制度
※ 引述《candice0509 (韓筱紫)》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美國陪審團制度
: 時間: Wed May 26 05:58:16 2010
: 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權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
: 我想問的是民事部分陪審團除了判決原告和被告輸贏之外
: 有權或是可以完全決定賠償金額嘛?
: 刑事部分的話陪審團判決有罪無罪後是交由法官判期限沒錯吧
: 想知道那些民事鉅額賠償金到底是怎麼來的
: 例如麥當勞沒有明顯標示後燙傷告贏後得到了一大筆賠償金
: 這應該是真實案件吧
: 希望可以在此版得到答案並可以提供相關網站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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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6.215.70.165
: → ChrisBear:印象中陪審團決定有罪無罪 要賠償或否 刑期金額法官決定 05/26 08:29
: → candice0509:我也是這麼覺得可是有人會直接提出金額.. 05/26 12:08
: → candice0509:所以我也有聽到陪審團覺得應該賠但不應該賠這麼高 05/26 12:08
: 推 ChrisBear:英美法的民事賠償除了填補損失外 尚有懲罰性賠償 05/26 12:56
手邊沒有相關資料,Google了一下:
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8/lunwen_179677_2.html
陪審制度比較研究_司法制度論文
(2)在民訴訟中的小陪審團
...在大多數案件中,陪審團發表一項概括的裁決。陪
審團的任務是對所有事實問題作出裁決,其中最重要的
是對可信程序問題的裁決,即當存在尖銳對立的證據時
,相信哪一個的問題。另一重要作用是確定賠償金,尤
其當原告遭受人身傷害並尋求所受痛苦的損害賠償時,
有關確定賠償金的數額,完全取決於陪審團的自由裁量
,但是當陪審團濫用權力,作出不合理的事實認定而否
定法律時,法官可以享有推翻陪審團裁決的權力。
」
http://0rz.com/ha3K
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研究–以美國懲罰性賠償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為中心
由於美國有陪審團制度的存在,而懲罰性賠償金數
額決定的權力乃在於陪審團,故時有出現個案中金額過
高的問題。論者認為,應將決定懲罰賠償金之權力,由
法官來行使,其具有下列優點: (1)減少陪審團在決定
數額時可能受到不當感情因素的影響,因為大多數法官
的觀點較超然公平,所以比較可能給予客觀的賠償估算
; (2)被告財富可能使陪審團,形成有關被告責任的成
見或偏見; (3)法官能利用陪審團所無之刑事判決的經
驗,以評估在該案件中為達嚇阻所需的數額; (4)懲罰
性賠償金對於被告公司的運作,所可能產生之廣大深遠
影響,法官通常比陪審員具有更深入的了解。
雖然在美國,目前懲罰性賠償金倍數的決定權力,
仍在陪審團手中,但法官得對陪審團所作過高懲罰性賠
償金的決定予以嚴密的審查,使得個案性懲罰性賠償金
倍數過高的情況日益降低。
其他一些介紹:
http://morrisyu.pixnet.net/blog/post/29772477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9%AA%E5%AE%A1%E5%88%B6
另外,日本法上的陪審團,似乎有不一樣的操作:
http://0rz.com/c09g
「與美國陪審團一般只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不同,日本的陪
審團不僅要對被告是否有罪作出判斷,還要判定有罪時
共同參與決定被告的量刑輕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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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2.163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8.168.22.163 (05/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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