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金

看板LAW作者 (茍延)時間14年前 (2010/05/27 23:3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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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U3JO5JP (茍延)》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美國陪審團制度 : 時間: Thu May 27 16:50:03 2010 : : http://0rz.com/ha3K : 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研究–以美國懲罰性賠償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為中心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8.22.163 :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8.168.22.163 (05/27 16:54) : → lemondrink:有一事一直不解 若有懲罰性賠償金是原告全額拿走嗎 05/27 22:20 : → lemondrink:還是政府啊?站在賠償的角度是原告的,但站在懲罰角度 05/27 22:20 : → lemondrink:似乎是公益的。且懲罰性賠償金似乎有罰金刑的性質存在 05/27 22:21 : → lemondrink:全數給原告好像有點不太合理~ 05/27 22:28 前文所引 江燕鴻氏 所著論文即有詳細討論。摘錄如下: http://0rz.com/ha3K 懲罰性賠償金的目的有四: 第一項 懲罰與報復 當對於某一特定侵權行為立法者認為,科以刑事責任 略嫌處罰過重或是該侵權行為本質上根本並不適合課予刑 事責任,但若僅課予傳統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顯然 過於寬鬆。 「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制度」由其字面上意義可知,其 主要機能在於懲罰加害人故意或魯莽輕率地侵害原告權利 之不當行為,亦即對於被告具有惡意之不法行為加以懲罰 ,故其又稱為「報復性損害賠償」。由於懲罰性損害賠償 ,重視被告不法行為的反社會性和主觀道德上的可歸責性 ,藉由決定應受懲罰之程度以反映不法行為的可責難性。 有別於傳統目的僅在於填補損害之民事法的損害賠償 制度,其目的僅在於填補損害,因此,對於加害人而言在 某種程度上,補償因故意加害行為所致被害人之損害如同 一項交易,富人只要付出補償性賠償的對價,即可任意為 刑事法處罰以外的違法行為,亦將使得法律為富人所控制 。因此,只有懲罰性損害賠償才能使加害人刻骨銘心,而 達到警惕作用並藉此抑制加害人再為類似具惡性之不法行 為。 第二項 嚇阻 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另一個主要功能,即是在於嚇阻並 預防加害人及其他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另一個主要功能 ,即是在於嚇阻並預防加害人及其他具有潛在犯罪意圖之 第三人,於未來從事相同或類似之不法行為。。此種抑止 再犯不法損害行為之作用,與刑法學上所稱之刑罰具有「 個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用的觀點可以說具有相同之 特徵。 第三項 補償 一般填補性損害賠償只能就被害人所能證明之損害「 回復原狀」,縱使為精神上損害的請求賠償,亦須法律有 明文規定始得行使之。而若干未受到法院認可,但卻對被 害人情感上、心理上所造成的損害,可藉懲罰性賠償金來 「真正的」回復原狀。 加害人的某些不法行為,可能涉及「惡意」、「懷恨 」或「粗暴」地侵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非經濟上損失, 包括精神上痛苦及生活享受的喪失、人格尊嚴的侵害以及 人與人之間信賴關係的破壞。由於對於當時感情回復的損 害無法以刑事罰或一般損害填補原則加以救濟,所以就上 述案件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補償之,即具有緩和原告所受 尊嚴損失的作用。 第四項 私人協助執法 並非所有社會之不當行為均會構成刑事上或民事上的 責任,而且,國家執法機關可能因為預算之限制,而無法 充分執行實踐現行法律條文。然而,如果犯罪觸法者因為 違反法律而獲得利益、或違反法律之行為情節過輕不易被 發覺或證明、或者現行法律之明文規定上根本不夠明確、 或定罪之要件太過嚴苛、或者執法機關就法律之執行並不 徹底、或者法律規定的處罰程度太輕,都將嚴重影響社會 正義使得人民違犯法律的情形成為普遍之狀態。 以優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亦即獲得實際損害額以度 外的賠償數額,提供給被害人作為誘因,獎勵被害人積極 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以獲得豐厚利潤,具有鼓勵被害人對加 害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之功能,使不法案件都能盡量遭受 到追訴,達成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此項功能在被害人實 際所受損害數額甚為微小時,更具實益。蓋若無懲罰性損 害賠償金之制度,被害人因實行訴訟所得甚少而不願起訴 請求,間接使得加害人因而減少受到懲罰之機會,更無法 嚇阻加害人或其他潛在犯罪者,再度從事相同的不法行為。 以上四點,當然也有英美法學者提出反駁〈詳請參閱 論文〉,但仍屬通說。 至於你的問題,由原告取得不成比例的損害賠償是否 合理?我認為第三項、第四項目的,足以回應。 我國雖然承認慰撫金,且在特別法中有小範圍承認懲 罰性賠償金,但對受惡性重大侵害之被害人,是否真的足 以滿足其情緒? 又我國慰撫金限於特定種類侵害,則其他種類之受害 人,一般損害賠償是否足以填補其損害?種種心理不悅、 時間耗費、訴訟上耗費等,只能由受害人承受,究竟是誰 開啟這損害流程?由被害人概括承受,何其無辜? 當原告辛辛苦苦打了官司,只能要到少少的賠償,誰 要打官司?那大眾就繼續被吃豆腐下去。因此有必要透過 懲罰性賠償金鼓勵私人協助正義的落實。 原告受到侵害,有時〈通常〉是政府的保護不足,華 航有一度每四年摔一架飛機,死傷無數。付出的賠償對這 大企業乃九牛一毛,何況還有保險分攤;而國家卻無對應 辦法。假使有懲罰性賠償金,在爭取的過程中,國家做了 什麼?無法預防損害再先,無力爭取賠償在後,憑什麼還 要分給政府懲罰性賠償金? 電影《失控的陪審團》中,一名陪審員對於原告尋求 超比例的懲罰金非常不滿,認為若是允許,等於讓原告中 了樂透,對一般苦哈哈的百姓不公平。 但永遠不要忘記,原告是先受到損害,才可能獲得懲 罰性賠償。而太多的損害,是事後再多的錢都不足以彌補 的。要強調的是,懲罰性賠償金仍有其要件與比例限制, 並非漫無限制。此亦請詳見論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2.163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8.168.22.163 (05/27 23:38)

05/27 23:56, , 1F
感謝解答與提供論文連結 是篇好論文!
05/27 23:56, 1F
文章代碼(AID): #1B_f3lQ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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