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遺產繼承問題(同父異母)

看板LAW作者 (忘記了)時間14年前 (2010/04/23 17:00),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 引述《wade6 (做人要有信用)》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遺產繼承問題(同父異母) : 時間: Thu Apr 22 18:44:09 2010 : : ※ 引述《hikaruzoo (愚蠢的藍星人)》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我今天跑去議員服務處請教了這個問題 : : 現在又聽到一個版本就是結婚前的部分跟結婚後的要分開算 : : 結婚後的是夫妻共有 : : 而妻子擁有解釋的權利 : : 怎麼我越聽越混亂了 : : 只有一點是目前比較清楚的 : : 就是被認定為遺產的部分是每個人均分 : : 但是未認定的部分以及該如何認定此為遺產 : : 頭真的越來越痛了 : : 他應該講錯了 其實閣下也錯了 : 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那是離婚的時候用的 : 但是現在講繼承 : 原則上先計算出應該要被繼承的財產總額 : 之後才來分配 : 但是總額的話要先扣除伯父生前的債務 : 或是加入之前因為結婚、分居、營業所為的贈與 : 確定了總額之後 再分成五份分配給五個繼承人 : 如同Eventis大所說, 如果解題應該先區分夫其財產制的種類, 除了分別財產制,沒有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在法定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會發生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經請求後的財產才算是遺產(被繼承標的), 如果是共同財產制很好算,(共同財產-債務)/2,就是你父母各自取得的, 父親部分屬遺產,再按照民法1144條分5份給5個繼承人。 如果是法定財產制才要區分婚前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才有賸餘分配, 這部份比較複雜,婚前財產+經分配之婚後財產=遺產。 繼承方式以往是採取概括繼承,修法後偏向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4.186 : → Eventis:死亡目前依通說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有賸餘財產差額 04/22 18:55 : → Eventis:分配請求權的適用. 04/22 18:56 : 推 hikaruzoo:原來如此~~我明天再過去確認一下~謝謝 04/22 18:56 : → Eventis:分婚前婚後財產的目的亦在此,此請求權常用作遺產稅之節稅. 04/22 18:59 : 推 depravity:不過現在光一妻一子免稅額+扣除額就近兩千萬 04/22 19:10 : → depravity:有節稅需求的應該都有錢找專人處理了 XD 04/22 19:10 : → Eventis:走得比較意外的像王老先生就會需要啊..... 04/22 19:23 : 推 depravity:她們就是屬於有錢找專人處理的啊 XD 04/22 19:28 : → Eventis:不過那就比不上事前規劃了,這個做法基本上還是能當選項. 04/22 20: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4.243

04/24 06:54, , 1F
謝謝回答~昨天去問我法律出身的朋友也是這樣回答我的
04/24 06:54, 1F
文章代碼(AID): #1BqM73Gf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qM73G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