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遺產繼承問題(同父異母)
※ 引述《wade6 (做人要有信用)》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遺產繼承問題(同父異母)
: 時間: Thu Apr 22 18:44:09 2010
:
: ※ 引述《hikaruzoo (愚蠢的藍星人)》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我今天跑去議員服務處請教了這個問題
: : 現在又聽到一個版本就是結婚前的部分跟結婚後的要分開算
: : 結婚後的是夫妻共有
: : 而妻子擁有解釋的權利
: : 怎麼我越聽越混亂了
: : 只有一點是目前比較清楚的
: : 就是被認定為遺產的部分是每個人均分
: : 但是未認定的部分以及該如何認定此為遺產
: : 頭真的越來越痛了
:
: 他應該講錯了
其實閣下也錯了
: 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那是離婚的時候用的
: 但是現在講繼承
: 原則上先計算出應該要被繼承的財產總額
: 之後才來分配
: 但是總額的話要先扣除伯父生前的債務
: 或是加入之前因為結婚、分居、營業所為的贈與
: 確定了總額之後 再分成五份分配給五個繼承人
:
如同Eventis大所說,
如果解題應該先區分夫其財產制的種類,
除了分別財產制,沒有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在法定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會發生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經請求後的財產才算是遺產(被繼承標的),
如果是共同財產制很好算,(共同財產-債務)/2,就是你父母各自取得的,
父親部分屬遺產,再按照民法1144條分5份給5個繼承人。
如果是法定財產制才要區分婚前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才有賸餘分配,
這部份比較複雜,婚前財產+經分配之婚後財產=遺產。
繼承方式以往是採取概括繼承,修法後偏向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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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4.186
: → Eventis:死亡目前依通說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有賸餘財產差額 04/22 18:55
: → Eventis:分配請求權的適用. 04/22 18:56
: 推 hikaruzoo:原來如此~~我明天再過去確認一下~謝謝 04/22 18:56
: → Eventis:分婚前婚後財產的目的亦在此,此請求權常用作遺產稅之節稅. 04/22 18:59
: 推 depravity:不過現在光一妻一子免稅額+扣除額就近兩千萬 04/22 19:10
: → depravity:有節稅需求的應該都有錢找專人處理了 XD 04/22 19:10
: → Eventis:走得比較意外的像王老先生就會需要啊..... 04/22 19:23
: 推 depravity:她們就是屬於有錢找專人處理的啊 XD 04/22 19:28
: → Eventis:不過那就比不上事前規劃了,這個做法基本上還是能當選項. 04/2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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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4.243
推
04/24 06:54, , 1F
04/24 06:5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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