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幫助受"不作為犯"所侵害者免除危急,算是?

看板LAW作者 (it gonna be legendary)時間16年前 (2010/02/04 15: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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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 抱歉我先前的觀念有待釐清 問的不清楚..雖有網友詳盡解答 但我一時無法全部消化... : 如今我把我的疑惑化約成: : === : 因為有保證人地位的某甲窮凶極惡,以故意「不作為」,在某日午後烈陽高照之時, : 致使某乙(例如:簽約照顧的嬰兒)陷入在停在郊區的某甲所有的密閉汽車內, : 呈現昏迷臉色發青的結果; : 某丙路過見狀,不及通知鎖匠;而立即破壞車窗救出某乙。 : ==== : 以上是初步案例背景。 先說抱歉,我沒有爬文找到你所說之先前觀念, 如果冗贅之言, 煩請告知, 自當刪文:-) 在看了閣下文章之後, 發表淺見如下: : 疑惑:既然某甲是以不作為來殺人,侵害某乙的生命法益。 : 但依照常情,說是緊急危難好像也可以。那該怎麼認定當時的「狀況」?此外: : 1.某丙主觀上若知某甲打算殺乙,而要排除某甲的侵害,那麼某丙毀損某甲汽車的行為, : 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此一狀況之中, 丙主觀上是知道乙正遭受甲之不作為侵害, 而正當防衛的條件有: 侵害方面: 1.存在性: 甲未保護(不作為)乙遠害危險環境, 有侵害之存在 2.現在性: 現下, 乙遭甲之不作為侵害 3.不法性: 甲既對乙有保證人地位, 故其不作為致使乙昏迷, 為不法 防衛方面: 1.現在性(同時性): 防衛行為在侵害的當下實施, 丙之行為時, 甲之侵害存在 2.實效性: 丙打破玻璃求救乙, 是有實質效用的防衛(乙免於侵害) 3.衡平性?! 我贊同黃榮堅老師的說法, 本來就沒有理由要被侵害的一方, 想得比侵害方還多, 所以不考慮此點 依此觀之, 丙主觀上的認知他是在做正當防衛沒錯, 因為他知道甲要殺乙, 而阻止侵害 發生(完全實現), 故主觀上正當防衛成立 客觀上, 乙已昏迷, 那麼就不作為著手的時間點的考量, 故甲也已著手侵害 故客觀上正當防衛也成立 主客觀之構成要件, 皆因正當防衛而不成立, 故無毀損罪 : 2.若某丙主觀上不知某甲要殺乙,只是恰巧路過看到某乙狀況危急而救丙, : 則某丙毀損某甲汽車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客觀上丙實行了正當防衛, 故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 故無毀損罪 如果仍要探究主觀不法則緊急避難仍是可以成立: 侵害方面: 1.存在性: 乙之身體法益, 已有侵害 2.現在性: 侵害仍在 行為方面: 1.現在性: 丙之行為是在侵害當下實施的 2.實效性: 丙之行為可以有效救乙免於侵害 3.衡平性: 就算不考慮(因為要避難而侵害到的)對象, 一方是生命法益, 一方是財產法益, 而且不過是一塊玻璃, 衡平性也可以通過, 丙之主觀仍是在緊急避難的範疇之中, 故依然可以阻卻不法 以上為在下淺見, 若有謬誤, 煩請指正:) 另外黃色字體是因為不作為著手的時間點考量有數種說法, 但無論哪種, 甲皆有著手 況且非閣下所問, 故不贅述 : 1與2的答案會有所不同、還是都一樣是同一種阻卻違法事由? : 謝謝高手幫我釐清觀念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90.226 ※ 編輯: Barney 來自: 140.112.90.226 (02/04 15:20)
文章代碼(AID): #1BQdIqC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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