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幫助受"不作為犯"所侵害者免除危急,算是?
抱歉我先前的觀念有待釐清 問的不清楚..雖有網友詳盡解答 但我一時無法全部消化...
如今我把我的疑惑化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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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保證人地位的某甲窮凶極惡,以故意「不作為」,在某日午後烈陽高照之時,
致使某乙(例如:簽約照顧的嬰兒)陷入在停在郊區的某甲所有的密閉汽車內,
呈現昏迷臉色發青的結果;
某丙路過見狀,不及通知鎖匠;而立即破壞車窗救出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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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初步案例背景。
疑惑:既然某甲是以不作為來殺人,侵害某乙的生命法益。
但依照常情,說是緊急危難好像也可以。那該怎麼認定當時的「狀況」?此外:
1.某丙主觀上若知某甲打算殺乙,而要排除某甲的侵害,那麼某丙毀損某甲汽車的行為,
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2.若某丙主觀上不知某甲要殺乙,只是恰巧路過看到某乙狀況危急而救丙,
則某丙毀損某甲汽車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1與2的答案會有所不同、還是都一樣是同一種阻卻違法事由?
謝謝高手幫我釐清觀念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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