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變態騷擾的刑事責任

看板LAW作者 (百P)時間16年前 (2010/01/18 13:5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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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裡亂入一下,我想批評一下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庭決議: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 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 始符立法本旨 難道沒有人覺得這個決議很糟嗎?最高法院根本就是媚俗,屈從於婦女團體 個人認為這號決議: 1.過度擴張本條適用範圍: 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擴張到極致,如突襲式觸摸,諸如此行為不符合本罪所列舉的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足以壓制被害人意願,使之難以抗拒,壓制性自主權之方法,而且 如此解釋會使行為的不法內涵和刑度不合,摸胸一下竟然要判6個月以上? 2.架空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就有處罰相類似襲胸的行為,實在沒有必要擴大解釋本罪,架空性騷擾防治法 最高法院不以法律思考問題,反而屈從於婦權團體,做出本號決議,令人遺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05.138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61.223.205.138 (01/18 13:56)

01/18 18:55, , 1F
查台灣法學雜誌第118期,高鳳仙,論強制性交與性騷擾罪
01/18 18:55, 1F

01/18 21:20, , 2F
張麗卿老師也批評過 論點跟你大同小異 XD
01/18 21:20, 2F

01/18 21:35, , 3F
或許有人會說 本來就該這樣 是過去的立法都沒有對症下藥
01/18 21:35, 3F

01/18 21:36, , 4F
現在最高法院終於大徹大悟 回歸貫徹性自主保護的精神
01/18 21:36, 4F

01/18 21:38, , 5F
至於架空性騷擾防治法 只能說是歷史的偶然呀XD
01/18 21:3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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