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變態騷擾的刑事責任

看板LAW作者 (唉唉)時間16年前 (2010/01/18 03:35), 編輯推噓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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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釐清案例類型,避免失焦: <1.暴露狂案>:甲在馬路上,突然掀開大衣,對路過的乙女露鳥。 <2.手槍俠案>:甲在馬路上,跑到路過的乙女面前,掏出寶貝打手槍。 <3.逼觀看案>:甲持刀逼迫乙女,觀看甲自己打手槍。 <4.體液狼案>:甲在馬路上打完手槍後,故意把精液甩到乙女身上。 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行為, 概念上(非行為數)可以分成該當強制的強制行為,及該當猥褻的猥褻行為。 關於猥褻行為: 以上四案,行為人的行為都沒有接觸到被害人的身體, 82.6.16(82)廳刑一字7626函針對<4.逼觀看案>, 認為猥褻行為,要有「積極行為」,亦即要有身體上的接觸。 林東茂老師則駁斥此種見解,認為性自主的侵犯,不必要侵犯身體。 並舉例: <5.逼給看案>:甲持刀逼迫女性自慰,讓甲觀看。 若依前述實務見解,將會造成甲不該當強制猥褻罪的結果,令人無法接受。 此外,喧騰一時的<體液狼案>,台北地檢署原為不起訴處分, 被害人不服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將全案發回,由另名檢察官調查。 該檢察官認為,該男將體液甩至被害人身上之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 構成強制猥褻罪, 以上可知,沒有身體接觸的行為, 實務較傾向不屬於猥褻行為,但有爭議。 但可以想像,類似<3.逼觀看案>, 若 逼乙觀看甲與第三人作愛、 逼乙觀看甲的性器、 逼乙觀看A片、 逼乙看情趣用品、 甚至 逼乙看一輛車子晃動, 是不是都屬於猥褻行為? 另外,針對強制猥褻的強制行為, 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放寬認為, 是:「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 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 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 在<4.體液狼案>裡,被害人是坐上火車後才發現自己身上有精液, (http://o760713.pixnet.net/blog/post/26703522) 若檢方對此起訴強制猥褻, 則<1.暴露狂案>同樣違反被害人意願,有可能被認為是強制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2.164 ※ 編輯: swn 來自: 118.168.22.164 (01/18 03:50)

01/18 04:48, , 1F
好文推推 我也正在思考5的案例說
01/18 04:48, 1F
※ 編輯: swn 來自: 118.168.22.164 (01/18 12:06)

01/18 18:58, , 2F
推用心整理!
01/18 18:58, 2F

01/18 23:58, , 3F
推一個,寫得很清楚
01/18 23:58, 3F

07/28 18:52, , 4F
所以原po現在搞清楚交溝是錯在哪裡了嗎?
07/28 18:52, 4F
文章代碼(AID): #1BKsQ4d_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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