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是必要之惡,死刑是否也是必要之惡?

看板LAW作者 (ZARD Forever you)時間14年前 (2009/12/10 14:14), 編輯推噓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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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針對所謂「邏輯矛盾」這點來聊一聊。 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是,死刑的本質仍然是殺人,而國家以 法律禁止殺人行為,但自身又實行殺人行為,是一種邏輯上 的自我矛盾。這就是所謂死刑的邏輯矛盾的質疑。 而相較於vn板友說明的自然法vs實證法的問題,我倒是覺得 可以用一個更簡單的方式來談這個問題。 沒錯,法律禁止殺人行為,然而,法律是「絕對禁止」殺人 行為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件事情從刑法條文本身就可以看 得出來。 譬如說,一個基於正當防衛而殺人的行為,形式上仍然違反 了法律禁止殺人的規範誡命,但卻例外地獲得法規範的容許 。雖然在概念上、邏輯上,它仍然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殺人行 為,但它卻是法律所明白地容許的行為。當然更不用說,刑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更開啟了一道 大門,讓刑法以外的法律能夠合法地授權國家「殺人」。 因此,法律對於殺人行為的禁止,只是相對禁止而非絕對禁 止。主張「死刑的本質仍然是殺人」的人,尤其無法否認這 點,因為基於同樣的邏輯,「正當防衛殺人的本質仍然是殺 人」。 所以我認為,所謂死刑「邏輯矛盾」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除非這樣主張的人內心認為,刑法應該絕對禁止任何殺人 行為,否則他自己也犯了邏輯矛盾的毛病。 而事實上,在死刑存廢的爭論中,我們也從來沒看過,有人 可以單憑「死刑邏輯矛盾」這個論點就打遍天下無敵手的。 所以我實在搞不懂,為何kuo板友可以天真到那種程度,照 他的意思,豈不是全天下的人都很笨,不知道單憑「邏輯矛 盾」一點就可以論證成功,而只有他最聰明嗎。唉.... 話說,把死刑和正當防衛相互比擬的人,也不是沒有。他們 的主張是,對於某些欠缺矯治可能性的兇殘犯罪人,應該藉 由死刑達成「永久隔離」的目標。不過這種主張也會面臨兩 項質疑: 1.你如何能說,他一定欠缺矯治可能性? 2.要達成永久隔離的目標,也可以使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 作法,並無必要使用死刑。 當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很多人是無法容忍重大兇殘犯罪 人繼續和自己「活在同一個世界」中的,尤其更無法容忍自 己的稅收將會有部分(儘管只是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用於 支付這些犯罪人的生活費用。 附帶一提,所謂死刑不能成為被害者家屬復仇的工具,這個 說法也不是不能被挑戰的。因為,這種說法背後隱藏著一種 意識型態,亦即復仇是不好的,國家不能去當被害者家屬所 雇用的殺手。 然而,改天說不定有人會發展出一種論述:應報是一種天賦 人權,而當國家獨佔刑罰權、禁止私人復仇時,國家就應該 背負起為被害者或其家屬實現應報的任務。 如果今天國家拒絕履行這項任務,那麼被害者家屬可以乾脆 「解除社會契約」,於是接下來他將不受國家的法律所保護 ,國家可以將他視為一頭會攻擊人的野獸,而加以射殺。但 他也可以趕在自己被別人殺死之前,把他所要應報的對象殺 死。 這和日本的戲劇、動漫作品中常出現的「為了復仇願化身為 修羅」有異曲同工之妙。 當然,如果要問我的立場,我還是反對死刑。同時我也希望 ,國家不要以我的名義(因為我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去殺人 。所以我內心有個想法是:死刑連署制度。 這和「死刑公投」是不同的。我所謂的死刑連署制度是,每 次要執行一個死刑時,都必須得到一定人數的支持。而且這 個連署必須是記名、公開的。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是哪些 人說要宰了這個罪犯,國家是為了誰的願望而槍斃了這個罪 犯。至於連署的門檻嘛,要求個總人口的1%應該不過份吧? 如果有這種制度的話,那麼,我可以容忍、尊重死刑制度為 了其他和我意見不同者的願望,而繼續存在。 儘管我內心是反對的。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227 ※ 編輯: Okawa 來自: 140.112.158.227 (12/10 14:15)

12/10 14:28, , 1F
不贊成聯署,想想蘇格拉底是怎麼死的
12/10 14:28, 1F

12/10 15:49, , 2F
我贊成被害者家屬執行死刑制。
12/10 15:49, 2F

12/10 16:10, , 3F
請考慮"家屬間相殺"案件,及"無家屬之人受害"如何執行.
12/10 16:10, 3F

12/10 16:12, , 4F
若是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無實際被害的自然人家屬
12/10 16:12, 4F

12/10 16:13, , 5F
則仍須由國家執行。
12/10 16:13, 5F

12/10 18:30, , 6F
照'蘇格拉底的審判'一書的說法 蘇格拉底刻意激怒陪審
12/10 18:30, 6F

12/10 18:32, , 7F
團只因他反對民主也蔑視雅典的司法如果他在法庭上辯護
12/10 18:32, 7F

12/10 18:34, , 8F
如果他辯護成功 就表示雅典民主勝利他的主張輸了
12/10 18:34, 8F
附帶一提,雖然我內心認為,在應報主義觀點下, 就算要使用死刑,也只能用在殺人罪的場合。不過 ,量變是否一定不能導致質變,也是一個值得思考 的問題呀。 假設有人連續把一百個人都砍斷手腳外加弄瞎弄聾 ,但這一百個被害人都沒有死。這種犯罪人的主觀 惡性及其客觀上造成之損害,真的會比謀殺一個人 來得低嗎?耐人尋味啊....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26.55 (12/11 01:47)

12/11 02:35, , 9F
O大的例子如再加上意圖與被害者均為民族、種族或宗教團
12/11 02:35, 9F

12/11 02:36, , 10F
體這樣的客觀要件,就符合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二條二款之罪
12/11 02:36, 10F

12/11 02:38, , 11F
,法定刑最高也是死刑。
12/11 02:38, 11F

12/11 02:41, , 12F
個人以為如真的去殘害這麼多人,那已經不是單純刑法殺人
12/11 02:41, 12F

12/11 02:44, , 13F
未遂或重傷害罪所能涵蓋。而根本很有可能就是種族滅絕,
12/11 02:44, 13F

12/11 02:45, , 14F
甚至要負擔國際法的個人責任的。
12/11 02:45, 14F

12/11 10:02, , 15F
如果只是1%, 這樣每次死刑都一定會執行
12/11 10:02, 15F

12/11 10:38, , 16F
連署這種制度在執行上相當困難 而且可能引發更多的爭議
12/11 10:38, 16F

12/11 10:39, , 17F
假使說贊成和不贊成的比例幾乎相當的情形下呢?
12/11 10:39, 17F

12/11 11:52, , 18F
釋字476的聲請書與結果不就是量變產生質變?
12/11 11:52, 18F

12/11 14:54, , 19F
to wjck:我知道有那種可能性 但我要談的例子不是那種的
12/11 14:54, 19F

12/11 14:55, , 20F
to sealoe:臺灣有2300萬人口 1%就是23萬人 就算每次都有23萬
12/11 14:55, 20F

12/11 14:56, , 21F
人 那也好 我們來看看這23萬人有沒有重複 有沒有人簽到最後
12/11 14:56, 21F

12/11 14:56, , 22F
慢慢開始不想簽了 總之這是一種自我倫理反省的契機 雖然聽起
12/11 14:56, 22F

12/11 14:57, , 23F
來很古怪 但是 如果沒有體驗過那種「我要他死 而他死了」
12/11 14:57, 23F

12/11 14:58, , 24F
的心路歷程 贊成死刑派的人或許很難體會到「自己正在殺人」
12/11 14:58, 24F

12/11 14:58, , 25F
這也就是我強調「死刑連署」不等於「死刑公投」的原因
12/11 14:58, 25F

12/11 18:50, , 26F
to tomchow76:連署制度應該不麻煩才對 比照選舉連署即可
12/11 18:50, 26F
文章代碼(AID): #1B897GQ9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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