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是必要之惡,死刑是否也是必要之惡?
我想針對所謂「邏輯矛盾」這點來聊一聊。
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是,死刑的本質仍然是殺人,而國家以
法律禁止殺人行為,但自身又實行殺人行為,是一種邏輯上
的自我矛盾。這就是所謂死刑的邏輯矛盾的質疑。
而相較於vn板友說明的自然法vs實證法的問題,我倒是覺得
可以用一個更簡單的方式來談這個問題。
沒錯,法律禁止殺人行為,然而,法律是「絕對禁止」殺人
行為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件事情從刑法條文本身就可以看
得出來。
譬如說,一個基於正當防衛而殺人的行為,形式上仍然違反
了法律禁止殺人的規範誡命,但卻例外地獲得法規範的容許
。雖然在概念上、邏輯上,它仍然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殺人行
為,但它卻是法律所明白地容許的行為。當然更不用說,刑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更開啟了一道
大門,讓刑法以外的法律能夠合法地授權國家「殺人」。
因此,法律對於殺人行為的禁止,只是相對禁止而非絕對禁
止。主張「死刑的本質仍然是殺人」的人,尤其無法否認這
點,因為基於同樣的邏輯,「正當防衛殺人的本質仍然是殺
人」。
所以我認為,所謂死刑「邏輯矛盾」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除非這樣主張的人內心認為,刑法應該絕對禁止任何殺人
行為,否則他自己也犯了邏輯矛盾的毛病。
而事實上,在死刑存廢的爭論中,我們也從來沒看過,有人
可以單憑「死刑邏輯矛盾」這個論點就打遍天下無敵手的。
所以我實在搞不懂,為何kuo板友可以天真到那種程度,照
他的意思,豈不是全天下的人都很笨,不知道單憑「邏輯矛
盾」一點就可以論證成功,而只有他最聰明嗎。唉....
話說,把死刑和正當防衛相互比擬的人,也不是沒有。他們
的主張是,對於某些欠缺矯治可能性的兇殘犯罪人,應該藉
由死刑達成「永久隔離」的目標。不過這種主張也會面臨兩
項質疑:
1.你如何能說,他一定欠缺矯治可能性?
2.要達成永久隔離的目標,也可以使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
作法,並無必要使用死刑。
當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很多人是無法容忍重大兇殘犯罪
人繼續和自己「活在同一個世界」中的,尤其更無法容忍自
己的稅收將會有部分(儘管只是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用於
支付這些犯罪人的生活費用。
附帶一提,所謂死刑不能成為被害者家屬復仇的工具,這個
說法也不是不能被挑戰的。因為,這種說法背後隱藏著一種
意識型態,亦即復仇是不好的,國家不能去當被害者家屬所
雇用的殺手。
然而,改天說不定有人會發展出一種論述:應報是一種天賦
人權,而當國家獨佔刑罰權、禁止私人復仇時,國家就應該
背負起為被害者或其家屬實現應報的任務。
如果今天國家拒絕履行這項任務,那麼被害者家屬可以乾脆
「解除社會契約」,於是接下來他將不受國家的法律所保護
,國家可以將他視為一頭會攻擊人的野獸,而加以射殺。但
他也可以趕在自己被別人殺死之前,把他所要應報的對象殺
死。
這和日本的戲劇、動漫作品中常出現的「為了復仇願化身為
修羅」有異曲同工之妙。
當然,如果要問我的立場,我還是反對死刑。同時我也希望
,國家不要以我的名義(因為我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去殺人
。所以我內心有個想法是:死刑連署制度。
這和「死刑公投」是不同的。我所謂的死刑連署制度是,每
次要執行一個死刑時,都必須得到一定人數的支持。而且這
個連署必須是記名、公開的。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是哪些
人說要宰了這個罪犯,國家是為了誰的願望而槍斃了這個罪
犯。至於連署的門檻嘛,要求個總人口的1%應該不過份吧?
如果有這種制度的話,那麼,我可以容忍、尊重死刑制度為
了其他和我意見不同者的願望,而繼續存在。
儘管我內心是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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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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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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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kawa 來自: 140.112.158.227 (12/1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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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雖然我內心認為,在應報主義觀點下,
就算要使用死刑,也只能用在殺人罪的場合。不過
,量變是否一定不能導致質變,也是一個值得思考
的問題呀。
假設有人連續把一百個人都砍斷手腳外加弄瞎弄聾
,但這一百個被害人都沒有死。這種犯罪人的主觀
惡性及其客觀上造成之損害,真的會比謀殺一個人
來得低嗎?耐人尋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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