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越南孕婦案 謀殺罪可能成立嗎?
※ 引述《luccifer (天長地久有時盡)》之銘言:
: 問題應該在於家屬的行為是否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依我的猜想..醫生應該會給家屬幾種方式選擇,但是都屬正當之醫療行為,
: 而難以被認為是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還是醫生會提出那種必死無疑的醫療方式呢?
: 我想這種可能性或許很小.....
: 因此在眾多原因造成死亡結果時,哪些原因是可以被歸責的?
: 先決條件是 該原因必須是行為人所製造出來的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才有接下來探討構成殺人罪的可能
: 上開假設如果很不幸的是肯定的...
: 就可以檢視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正當防衛就是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
: 這個案例可以想到的,大概是學說上所討論的,義務衝突的狀況...
: 且該義務衝突,也並非死者家屬所造成的,
: 此時主張義務衝突阻卻違法,應不無可能.....
請問"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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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場景如下:
由於新流感造成重感冒, 進而迸發嚴重肺炎,
引發呼吸困難, 孕婦有瀕臨缺氧致死的危險
醫師在給予插管使用呼吸器之後
雖然病患無立即危險,但已失去行為能力
故需要家屬決定其生死.
此時醫生給家屬幾種方式選擇,皆屬正當之醫療行為
1. 由於懷孕本身造成孕婦體質虛弱,恢復不易,建議墮胎
(但胎兒為6個月大,遠超過合法墮胎20週大小,
或因信奉天主教基督教不得墮胎)
此時因治療母親為目的,而殺害具有合法人權之胎兒是否合適?
2. 孕婦缺氧,造成胎兒容易早產,甚至胎死腹中
提早結束一個死亡機率較高的胎兒是否合法?
3. 若不進行墮胎,僅依賴藥物治療,
可以預見孕婦復原及存活機率降低,死期指日可待
由於死亡過程長達三個禮拜,
家屬有足夠時間進行考慮, 但是拖越久就越難救治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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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問的是"因治療目的而墮胎是否合法"?
若不合法就沒有後面的問題
若合法,則需考慮宗教信仰是否禁止?
若兩者皆沒問題,
在醫師已明白告知不墮胎則母親死亡機率較大
但墮胎也不能保證母親一定能夠痊癒,只是增加存活機率的情況下,
仍然選擇保留胎兒,等待奇蹟是否合理?
特別是台灣傳統觀念
"媳婦是花錢買來做牛做馬 金孫是自己的"
這樣的決策動機著實可疑
(現代醫學為規避法律責任,不再進行保證打包票的言論,
多數改用機率來說明病情, 「必死無疑」「保證治好」己成絕響
也是由於醫療的不確定性,奇蹟不是不可能,
但能夠稱為奇蹟當然是機率很低的意思)
另外若醫師任由家屬做錯誤決定,(因為不想負責,惹上官司)
眼睜睜看著病患持續惡化,終至死亡
是否有協助殺人罪嫌?
若在過程中有進行藥物治療,進行急救,是否能因此而脫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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