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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越南孕婦案 謀殺罪可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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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的定義?. ------------------------------. 假設場景如下:. 由於新流感造成重感冒, 進而迸發嚴重肺炎,. 引發呼吸困難, 孕婦有瀕臨缺氧致死的危險. 醫師在給予插管使用呼吸器之後. 雖然病患無立即危險,但已失去行為能力. 故需要家屬決定其生
(還有59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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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應該在於家屬的行為是否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依我的猜想..醫生應該會給家屬幾種方式選擇,但是都屬正當之醫療行為,. 而難以被認為是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還是醫生會提出那種必死無疑的醫療方式呢?. 我想這種可能性或許很小...... 因此在眾多原因造成死亡結果時,哪些原因是可以被歸責的
(還有10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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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新聞中,彰化一名越南孕婦得到新型流感之後. 撐了三個禮拜,產下6個月大800公克的早產兒,兩天後去世. 新聞報導沒有證據顯示越南孕婦是基於自由意志自行作決定. (中間那段牧師對眨眼的解讀缺乏可信度, 除非該牧師會講越南話). 8/16 發病, 8/23 插管進ICU (不能說話). 使用高劑
(還有22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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