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撤銷贈與

看板LAW作者 (BROWN)時間16年前 (2009/07/24 13: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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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ywho (愛你呼)》之銘言: : ※ 引述《isyvonne ()》之銘言: : : 想請問一下 : : 民法416條規定 : :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 :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 :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 :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 : 我的問題是關於宥恕 : : 例如父贈與子一筆財產 其後子對其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 : 父已宥恕了該次侵害行為 但子又再度為故意侵害之行為 : : 請問此時父可否對同一筆財產為撤銷贈與? : : 還是該筆財產已經屬於"宥恕過"不得撤銷贈與? : : 我認為應該可以再撤銷贈與 但與同學意見不同 : : 麻煩解惑一下 : : 謝謝 要視宥恕之對象而定, 宥恕之對象是具體而得特定之侵權行為 能否謂第一次之宥恕, 尚包括當時無法預見之第N次侵害? 這一點用刑法上被害人同意之阻卻違法事由, 有異曲同工之趣 ! : 各位前輩們 想在請問一下 : 如果贈與人 已經中風 無法言語 行動不便 : 受贈人載著贈與人去代書那裡 辦理贈與的手續(文件蓋章或是其他事務) : 這一部分 能夠以哪一條法律條文 解釋 然後要回嗎 : 再者 受贈人 再將贈與的土地 拿去貸款 : 那又該以哪一條法令處理 : 如果土地要的回來 但是貸款的部份 又該如何處理 : 希望各位對於法律又研究的人事 能替小弟解答一番 : (不想看到 外公外婆在鄉下省吃儉用一輩子 被他兒子就這樣全部都搞掉) 未經公證且非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可以撤銷 惟撤銷客體是債權行為, 而移轉行為(登記+書面合意)仍是有效, 故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題意, 贈與人被受贈人載至代書事務所辦理移轉事由, 且贈與人已經中風 無法言語 行動不便, 此時是否構成"脅迫", 有待討論, 如果構成脅迫, 此時贈與人可以依民法92 條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 此際撤銷之客體為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 意思表示到達受贈人 時, 贈與人溯及成為土地所有權人, 此時贈與人可以持存證信函, 先向土地所在之法院 聲請假扣押該土地, 再向法院提起塗銷所有權登記之訴 以上是土地所有權部分======================================以下是土地抵押權部分 ,依同條二項反面解釋, 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此時受贈人 所為之物權設定行為溯及成為無權處分, 經贈與人否認而失其效力, 此時善意第三人 是否仍舊可以引用民法759-1為善意信賴登記之依據而取得抵押權, 學說上有爭議 有學者認為可, 因物權為民總特別規定, 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有認不可者, 因92條之立法意旨應優先尊重 實務上傾向可, 所以這一條路是可以試著走看看, 去argue, 最理想是土地拿回來+塗銷 抵押 ; 如果法院不採92條之立法意旨, 那贈與人可以直接向銀行依民法311條清償, 此時 銀行不得拒絕(不過實際上也不會拒絕, 這裡牽涉到銀行法, 我不懂) , 贈與人清償並 塗銷抵押登記後, 我建議立即為信託登記, 或是將該土地過戶給其他有自主能力的人, 避免該受贈人再為相同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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