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民法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我的問題是關於宥恕
例如父贈與子一筆財產 其後子對其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父已宥恕了該次侵害行為 但子又再度為故意侵害之行為
請問此時父可否對同一筆財產為撤銷贈與?
還是該筆財產已經屬於"宥恕過"不得撤銷贈與?
我認為應該可以再撤銷贈與 但與同學意見不同
麻煩解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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