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撤銷贈與

看板LAW作者 (愛你呼)時間16年前 (2009/07/24 09:55),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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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yvonne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民法416條規定 :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 我的問題是關於宥恕 : 例如父贈與子一筆財產 其後子對其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 父已宥恕了該次侵害行為 但子又再度為故意侵害之行為 : 請問此時父可否對同一筆財產為撤銷贈與? : 還是該筆財產已經屬於"宥恕過"不得撤銷贈與? : 我認為應該可以再撤銷贈與 但與同學意見不同 : 麻煩解惑一下 : 謝謝! 各位前輩們 想在請問一下 如果贈與人 已經中風 無法言語 行動不便 受贈人載著贈與人去代書那裡 辦理贈與的手續(文件蓋章或是其他事務) 這一部分 能夠以哪一條法律條文 解釋 然後要回嗎 再者 受贈人 再將贈與的土地 拿去貸款 那又該以哪一條法令處理 如果土地要的回來 但是貸款的部份 又該如何處理 希望各位對於法律又研究的人事 能替小弟解答一番 (不想看到 外公外婆在鄉下省吃儉用一輩子 被他兒子就這樣全部都搞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192.182

07/24 09:58, , 1F
中風 無法言語 行動不便 不代表不能為有效意思表示
07/24 09:58, 1F

07/24 10:12, , 2F
感恩 所以就無法 對這一項贈與做任何處理了嗎 難過中
07/24 10:12, 2F

07/24 12:13, , 3F
一樓的意思是須視實際情況而定
07/24 12:1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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