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看板LAW作者 (嗡嗡)時間16年前 (2009/07/23 14:37),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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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17/1njnu.html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8/1nj5h.html : 這案件的癥結,我覺得倒不是在那些什麼責任不責任能力的層次 : 開門見山,執法的警察機關一定知道「少年事件處理法」 : 該法第85條之1即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才會去適用到該法的「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少年事件主要兩大程序: : 1.少年刑事案件 2.少年保護事件) 法雖未明文"準用" 少年事件不需要函送檢察官,而可以直接函送少年法庭嗎? (這裡的「函送」是不精準用詞,知道意義就好。) 一般而言,依不告不理原則,不都是檢察官起訴後,才由法官審理的嗎? 難道少年事件不需要檢察官起訴,就可以直接「函送」法院審理嗎? 若警方在偵辦之後,查明嫌疑人是一個未滿7歲的小童,函送給檢察官, 檢察官不就可以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 -- http://blog.xuite.net/kilva/nove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4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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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推一下,這也是我不解的地方之一,依程序警方得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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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可新聞卻僅提到法官的不付審理,這中間的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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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部分整個被空白掉了,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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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故意用函送這個字眼,反正懂得就好,另外你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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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程序不是很理解,簡單講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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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議權,如果少年法院判斷個案必須依少年刑事案件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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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進行,才會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然後再起訴至少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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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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