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 引述《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17/1njnu.html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8/1nj5h.html
: 這案件的癥結,我覺得倒不是在那些什麼責任不責任能力的層次
: 開門見山,執法的警察機關一定知道「少年事件處理法」
: 該法第85條之1即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才會去適用到該法的「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少年事件主要兩大程序:
: 1.少年刑事案件 2.少年保護事件) 法雖未明文"準用"
少年事件不需要函送檢察官,而可以直接函送少年法庭嗎?
(這裡的「函送」是不精準用詞,知道意義就好。)
一般而言,依不告不理原則,不都是檢察官起訴後,才由法官審理的嗎?
難道少年事件不需要檢察官起訴,就可以直接「函送」法院審理嗎?
若警方在偵辦之後,查明嫌疑人是一個未滿7歲的小童,函送給檢察官,
檢察官不就可以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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