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猥褻行為?

看板LAW作者 (路過)時間15年前 (2009/04/18 10: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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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之銘言: : 「猥褻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以 : §224強制猥褻§227Ⅳ與幼年男女猥褻罪為例 : 兩條的猥褻行為標準(定義)應該一樣 : 差別只在於§224有強制,§227Ⅳ無強制 : 實務認為猥褻是指姦淫以外,一切『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 : 足自己性慾之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 : 學者對於猥褻行為另有以下定義 : 「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而使人厭惡或恐懼的行為。」 : 「行為人主觀上有色慾意念,客觀上有色慾動作。而所謂的色慾 : 動作,有三要件:第一,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感情的行為;第二,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或 : 他人性慾之動作;第三,違反善良性道德之觀念。」 : 請問實務的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之他人 : 是否指被害人? 這部分其實正確來說實務對於猥褻之定義是源自於散佈猥褻物品罪之"猥褻"所做之定義 卻於適用上一概用於第224及227之上~~才會出現是否引起該"他人"是否為被害人之疑義 : 參照之前有上新聞的強吻案件 : 高院與最高法院都認為親吻尚不足以引起「告訴人」性慾,亦不足以滿足被告性慾, : 故客觀上只是著手而未遂。 這有疑問?~ 是否應就其前階段行為是否已構成"強制"行為為前提! 應就判決內文討論~ 盡量少以新聞意見為意見! 比方說突然被襲胸的案子~之所以不成立並非不構成猥褻而係前階強制行為不成立! 而新聞卻斷章取義認為襲胸不是猥褻行為(這也有待討論!) : 故「他人」應該是指被害人 : 則若被害人未因被告之猥褻行為而被「誘起性慾」,那是否就非猥褻行為? : 遭強制猥褻之被害人怎會說自己有被誘起性慾? : 幼年男女對被誘起性慾能否理解? 其實猥褻定義似應採"對被害人性自主權有所侵害"方有較廣適用範圍~個人所採意見! 如有違誤敬請指導~~ : 實務上對此「漏洞」應如何處理? : 不知道目前實務是否有修改「猥褻行為」的定義 : 愚見以為學者的見解較為周嚴,不會有漏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26.204
文章代碼(AID): #19wK2Ek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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