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LAW ]
討論串[討論] 猥褻行為?
共 6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時間16年前 (2009/04/20 00:11),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恕刪). 傳統實務對於「猥褻」的解釋,其實是一種「三合一」的解釋。. 亦即,想要把「公然猥褻罪」、「散佈猥褻物品罪」及「強制∕. 趁機∕權勢∕幼年猥褻罪」三種犯罪中的猥褻概念一網打盡。這. 並不令人意外,因為這三種犯罪類型本來都隸屬於傳統所謂「妨. 害風化罪章」。. 也正因為如此,傳統上的猥褻概念
(還有133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iraculouss (輕飄飄飛上天)時間16年前 (2009/04/18 16:18),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或可參考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 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 言,若行為人意在姦淫,而已著手實行且已達於用強程度,縱令未達目的. ,仍應論以強姦未逐,不得論以猥褻。. 到底何謂猥褻本就無法定義,所以實務才會有這種說法:姦淫以外一切. 足以滿足性慾之色情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時間16年前 (2009/04/18 13:03),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感謝幾位大大的回文及推文. -----------------------------------. 先說明一下. 之前原文說到實務認為猥褻行為須"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是看到版上所說的17年的刑庭決議. 不過我不確定目前實務是否仍採該決議見解?. -------------------------
(還有50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odo33 (路過)時間16年前 (2009/04/18 10:53),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這部分其實正確來說實務對於猥褻之定義是源自於散佈猥褻物品罪之"猥褻"所做之定義. 卻於適用上一概用於第224及227之上~~才會出現是否引起該"他人"是否為被害人之疑義. 這有疑問?~ 是否應就其前階段行為是否已構成"強制"行為為前提!. 應就判決內文討論~ 盡量少以新聞意見為意見!. 比方說突然被
(還有1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時間16年前 (2009/04/18 10:2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不認為實務有把「引起被害人之性慾」當作客觀之要件. 就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168號判決,如果只節錄部分判決理由,可能會有這樣理解. 不過,原二審法院的意思,用白話講應該是說,那樣的行為在客觀上無法引起一般人. 的性慾,則遑論引起告訴人的性慾,只是他運筆用字可能會讓人產生誤解. 因為不會把「引起被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