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事訴訟法問題 - 傳聞法則、證據

看板LAW作者 (guten tag=.=)時間15年前 (2009/02/26 19:5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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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810898 (日拋型男人)》之銘言: : 大家好,上來這邊跟大家請教問題一下。關於刑事訴訟法的問題。 : 問題是這樣的: :   甲以行動電話與女友吵架,是乙行經該巷,甲認為乙在瞪他,隨手 : 拿起路旁之拖把接續毆打乙的頭部,乙也出手加以反擊,造成兩人皆有 : 傷害。第一審判決時,證人及警員丙證稱「路人說是甲先動手打人。」 : 事問第一審是否可以對丙之證詞採為論罪之依據? 我個人覺得 您的作答稍微略嫌零亂沒有體系了點 前後好像也有點矛盾 前面是不得當證據 後面變成不得為唯一證據 建議作答層次如下: 1.丙(也就是警員)他屬於哪種證據方法? 跟告訴人,被害人的地位論 有點類似 所以就論述法定證據主義 釋字582號囉 2.丙屬於證人 那其證詞是否得為證據--->即是否為傳聞證據 (1)被告以外之人 (2)審判外陳述 並非符合以上二者即為傳聞 (3)需具體論述的一項 :目的係用以證明該陳述所主張內容之真實性--取決於待證事實 3.丙屬傳聞證人-->是否符合傳聞證據之例外 很明顯沒有 不過如果路人已經完全不知道是誰 根本找不到人了 參照下述判決 那有可能  96台上3900 倘原陳述者已死亡、因故長期喪失記憶能力、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等因素 ,致客觀上不能到庭陳述並接受詰問,而到庭之「傳聞證人」已依人證程 序具結陳述並接受詰問,且該「傳聞證言」或「傳聞書面」具備特別可信 性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不可或缺之必要性嚴格條件,或經當事人同意, 法院復認具備適當性之要件時,法律就此雖未規定,惟基於真實之發現, 以維護司法正義,本諸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 法時所憑藉之相同法理,當例外得作為證據。 : 我的作答是 : (一) :   1.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 2.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 :     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二) :   1.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論 : 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 2.傳聞法則係指排斥傳聞證據之法則,而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有四。 : (1)因人的觀察未必正確 : (2)因人的記憶未必清楚 : (3)因人的表達未必準確 : (4)因為人會說謊 :   3.證人之陳述具有上述之不可靠性,在英美法上即透過下列四項措施確 :     保其真實性。 : (1)宣示(我國稱具結),違反有偽證罪之處罰。 : (2)由法官在庭上要求其陳述,並觀察其態度,確認真實性。 : (3)要求證人就其認知事實背景陳述。 : (4) 由受證言之不利當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   4.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乃因未經對質詰問檢驗其信評性。 : (三) :   1.證人在法庭上應具結,並了解具結後有不實陳述將受偽證罪之處罰。 : 2.證人即警員丙證稱「路人說是甲先動手打人。」即警員丙就其認知之 : 事實背景所為之陳述。 : 3.其爭點在於證人丙所言之事實有無證據能力,管見認為丙所稱之證詞 : 無證據能力。縱然丙所陳述並未虛偽,但其根據來源係為「路人所說」 : 即是所謂的傳聞證據,因路人的觀察未必正確、記憶未必清楚、表達 :     未必準確,更重要的是可能會說謊。又無法以交互詰問來檢驗其真實 :     性。 : (四) :   1.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為論罪科刑之唯一依據,人 :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合。 : 2.事故,管見認為丙之證詞不可作為論罪科刑之唯一依據,應在調查其 :     他證據,作為判斷論罪之認定。 : ---- : 已上是我的作答方式,可是我和同學討論時同學講到應該是問傳聞法則之例外, : 希望版上強者能幫忙指點…或是更好的作答方式。 :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70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52.70 (02/26 20:19)

02/26 21:13, , 1F
很感恩的收下了
02/26 21:13, 1F

02/26 21:14, , 2F
熊貓大的文章對國考生是很有幫助的 ^^
02/26 21:14, 2F

02/26 22:30, , 3F
謝謝熊貓大,因為非法科出身,會再多多學習的 ^^
02/26 22:30, 3F
文章代碼(AID): #19feFL7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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