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訴訟法問題 - 傳聞法則、證據

看板LAW作者 (日拋型男人)時間15年前 (2009/02/25 23: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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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上來這邊跟大家請教問題一下。關於刑事訴訟法的問題。 問題是這樣的:   甲以行動電話與女友吵架,是乙行經該巷,甲認為乙在瞪他,隨手 拿起路旁之拖把接續毆打乙的頭部,乙也出手加以反擊,造成兩人皆有 傷害。第一審判決時,證人及警員丙證稱「路人說是甲先動手打人。」 事問第一審是否可以對丙之證詞採為論罪之依據? 我的作答是 (一)   1.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2.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     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   1.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論 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2.傳聞法則係指排斥傳聞證據之法則,而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有四。 (1)因人的觀察未必正確 (2)因人的記憶未必清楚 (3)因人的表達未必準確 (4)因為人會說謊   3.證人之陳述具有上述之不可靠性,在英美法上即透過下列四項措施確     保其真實性。 (1)宣示(我國稱具結),違反有偽證罪之處罰。 (2)由法官在庭上要求其陳述,並觀察其態度,確認真實性。 (3)要求證人就其認知事實背景陳述。 (4) 由受證言之不利當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4.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乃因未經對質詰問檢驗其信評性。 (三)   1.證人在法庭上應具結,並了解具結後有不實陳述將受偽證罪之處罰。 2.證人即警員丙證稱「路人說是甲先動手打人。」即警員丙就其認知之 事實背景所為之陳述。 3.其爭點在於證人丙所言之事實有無證據能力,管見認為丙所稱之證詞 無證據能力。縱然丙所陳述並未虛偽,但其根據來源係為「路人所說」 即是所謂的傳聞證據,因路人的觀察未必正確、記憶未必清楚、表達     未必準確,更重要的是可能會說謊。又無法以交互詰問來檢驗其真實     性。 (四)   1.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為論罪科刑之唯一依據,人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合。 2.事故,管見認為丙之證詞不可作為論罪科刑之唯一依據,應在調查其     他證據,作為判斷論罪之認定。 ---- 已上是我的作答方式,可是我和同學討論時同學講到應該是問傳聞法則之例外, 希望版上強者能幫忙指點…或是更好的作答方式。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204.84
文章代碼(AID): #19fMh4H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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